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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样本仅 2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中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待评估

读完本页,可对照崇左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结论

双方都缺少支付当时的共签借款安排时,崇左可见相反结果:父母卖房款替子女还债、双方从未签订借贷协议、父母自己陈述亦否认要求夫妻还款的,不按借贷处理((2013)崇民终字第290号);父母为子女夫妻在南宁购房转账并支付月供、子女出具借条、配偶抗辩赠与但举证不足的,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判配偶共还((2019)桂14民终602号)。

审查顺序:先问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有没有借贷合意的证据(书面协议、双方一致陈述),有借条时再审查配偶主张赠与是否达到较高证明标准,最后由购房用途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C(借条形成或交付举证不被采信,如290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602号等。与上海相比,602号将赠与抗辩的证明标准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父母一方初步举证后即可维持借贷认定。与北京相比,同院并存「合意缺失则按亲情资助」与「有借条则认出借」两条线,须分案阅读。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13)崇民终字第290号写明,父母与子女夫妻未签订书面或口头借贷协议,亦未将卖房款约定为借款;父母在接受询问时陈述卖房是为帮儿子还债、未要求夫妻两人还款;配偶不认可借贷,儿子在离婚分割财产中有利害关系的认可不足采信;父母行为应属于对儿子的亲情资助,不支持父母以借贷为由向配偶追偿。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父母为子女出资或卖房替子女还债,子女婚姻破裂后父母起诉追偿。配偶抗辩:我们从未说过这是借的;你自愿帮我们还债;借条是伪造的。

没有书面或口头借贷协议、父母自己陈述亦与起诉主张矛盾的,不按借贷关系处理,更谈不上判配偶共还(290 号)。

父母持子女出具的借条、银行流水起诉的,子女认可借贷的,可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配偶主张赠与的,须对赠与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602 号)。

款项用于子女夫妻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借贷关系成立后一般可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602 号)。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意缺失按资助、有借条则认出借

崇左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无借贷合意、父母陈述否认借款,按亲情资助处理。(2013)崇民终字第290号:父母转让房产所得 36 万元用于替儿子还债;双方无借贷协议;父母询问笔录称未要求夫妻还款;配偶不认可;法院认定为父母对儿子的资助,未支持对配偶的请求。

南宁购房:有借条且配偶赠与抗辩举证不足,判配偶共还。(2019)桂14民终602号:父母为子女夫妻购房转账并支付月供共计 36 万余元;儿子出具借条;配偶主张赠与及借条伪造但举证不能;二审维持借贷认定及夫妻共同偿还。

读崇左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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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19)桂14民终602号

父母为子女夫妻在南宁购房转账并支付月供,儿子出具借条;配偶主张赠与及借条伪造但举证不能。二审维持借贷认定及配偶共同偿还。精读崇左「有借条一侧」怎样处理赠与抗辩。

(2013)崇民终字第290号

父母卖房替儿子还债,主张 36 万元为借贷;双方无借贷协议,父母陈述亦否认要求夫妻还款。二审认定为亲情资助,未支持对配偶的请求。精读崇左「合意缺失一侧」怎样驳回父母追偿。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4)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3)崇民终字第290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01-15不支持
(2019)桂14民终602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8-27支持

天等县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3)桂1425民初647号天等县人民法院2023-11-30支持

扶绥县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9)桂1421民初243号扶绥县人民法院2019-04-29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