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6民终746号
父母为儿子夫妻购置共有住房出资十九万六千八百元,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借条;儿媳上诉主张婚后出资应推定赠与。二审结合双方陈述确认借款事实,写明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有住房,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购房而对外借款,判令二人共同偿还。对照德阳怎样回应婚后出资推定赠与并仍判配偶共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德阳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德阳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父母为子女夫妻购置共有住房出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借条的,较常认定借贷并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2019)川06民终746号)。
父母唐常俊、秦世珍为儿子唐亮、儿媳刘燕购置南滨佳苑房屋出资:十五万元首付款(含归还刘燕之兄五万元借款)加四万六千八百元按揭还款,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三十万元借条(实际购房及相关费用十九万六千八百元)。儿媳上诉主张婚后购房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推定赠与,德阳中院未采纳:结合双方陈述,确认父母借款十五万元用于购房的事实清楚;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有住房,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购房而对外借款,判令刘燕、唐亮共同偿还((2019)川06民终746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确认借贷是否成立,再看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有住房。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德阳这份样本在第一问直接确认借贷,第二问以购房用途认定配偶共还,未见对事后补借条的额外否定。与北京二中「用途 + 共债」同向,但德阳明确回应了「婚后父母出资推定赠与」的抗辩并予以驳回。
本批样本未见以「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为由不支持配偶担责的判决;本案配偶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仍因购房用途被判共同偿还。
父母持儿子出具的借条和付款凭证起诉,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偿还购房出资。儿媳常见抗辩:借条只有丈夫签字;婚后购房应按司法解释推定赠与;出售其他房屋所得应抵扣丈夫份额。
法院先审查借贷事实:双方陈述能否相互印证,首付款来源和金额是否清楚。儿媳主张赠与的,须举证父母有明确赠与意思;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适用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仅赠与对象不明时的情形,不能直接推出婚后出资即为赠与。
借贷成立后审查配偶责任:款项是否用于购置夫妻共有房屋。用于共同生活购房的,即使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举证用途清楚的,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德阳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确认购房借款,用途清楚则配偶共还。(2019)川06民终746号:父母出资十五万元首付款和四万六千八百元按揭款为儿子夫妻购置共有住房,儿子出具借条;儿媳主张婚后出资应推定赠与,二审未采纳,判令刘燕、唐亮共同偿还十九万六千八百元。
读德阳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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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子夫妻购置共有住房出资十九万六千八百元,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借条;儿媳上诉主张婚后出资应推定赠与。二审结合双方陈述确认借款事实,写明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有住房,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购房而对外借款,判令二人共同偿还。对照德阳怎样回应婚后出资推定赠与并仍判配偶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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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川06民终746号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3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川0603民初1602号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6-14 | 不支持 |
| (2019)川0603民初3750号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支持 |
| (2024)川0603民初1176号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