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4民终2958号
父母持子女婚后出具的多张借条主张三百余万元借款,配偶抗辩倒签、不知情;二审未单独采信借条,但结合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配偶亦转账装修款等事实,就购房相关部分判夫妻共同偿还,对其余款项未认定夫妻债务。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衡阳怎样在「感情恶化 + 单方借条」背景下仍按用途区分配偶义务。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2/4(50%)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衡阳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衡阳相关判决 4 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1 件另列。
衡阳相关判决只有 4 件,样本有限。审查顺序是先问借条由子女还是父母出具、配偶有没有签字或追认,再看出资是否用于夫妻共同购房、装修,最后看主张金额中能证明交付的部分有多少。衡阳相关判决结论相反:父母替子女还房贷、事后由子女单方补出的借条,被认定为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即赠与,甚至被认定为串通虚构债务;借条系母亲对姑姑出具、无证据证明受子女委托或配偶追认的,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把出资按用途分项、购房及装修款判夫妻一起还的,另有 1 件。基层对父母出资购房、法院不当然认定为赠与的,判共同偿还。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4 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以相关判决 4 件为计入的出资额,担责分布:配偶要还 2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相关判决不足 5 件,且中院两件在相邻月份结论相反,不能据此概括全市做法。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5 件(相关判决 4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
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4 件相关判决须逐案阅读。衡阳只有一家中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中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
按计入的出资额(父母出资的购房、装修、代还按揭出资本金)计,判配偶一起还与不用还各 2 件。判配偶一起还的 2 件:一件购房款 1992755.24 元与装修购车款 199873.13 元,判儿媳一起还 2192628.37 元;一件父母出资 420000 元购房首付,判二人共同偿还 620000 元,其中舅舅出资 200000 元不计入出资额。配偶不用还的 2 件:一件代还按揭 43 万元认定为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即赠与,事后单方借条被认定为串通虚构债务;一件 27 万元借条由母亲对姑姑出具,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衡阳中院内部结论相反:2949 号(2024-09-30)以借条非子女对父母出具、无委托或追认证据,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配偶不用还;2958 号(2024-10-10)以儿子单方倒签的借条不约束儿媳、按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购房装修逐笔判断,判儿媳对购房、装修部分一起还。两件相隔十天在同一中院,结论相反。
与本题无关 1 件:(2019)湘04民终1282号,出资人是屈成花的姐姐屈兰玉,不是父母,不属本题。
第一步,看借条由谁出具、配偶有没有签字或追认。(2017)湘0406民初396号对儿子单方补出的 10 万元借条、9.2528 万元欠条、25 万元借条,以无其他证据、儿子自认不能采信为由不予支持;2949 号以借条由母亲对姑姑出具、无证据证明系受子女委托或事后追认,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二步,看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购房、装修。(2024)湘04民终2958号把 316.15 万元分项:2021 年 6 月 4 日的 199873.13 元在家庭微信群说明用于购车、装修并需偿还,群内夫妻均为成员且未提出异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0 年的 250 万元中 1992755.24 元用于夫妻共同购房,认定共同债务;剩余 507244.76 元及 30000 元未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儿子个人偿还。
第三步,主张金额中能证明交付和用途的部分有多少。(2023)湘0482民初3828号只把父母郭某1、雷某1的 420000 元计入出资额,同案舅舅郭某2的 200000 元不计入;396 号对 43 万元出资因无付款凭证、仅有保姆或亲属证言的部分不予认定。
第四步,出资不成立借贷时按赠与处理。396 号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认定父母代子女偿还按揭属对子女购房出资即赠与;2949 号以(2023)湘04民再54号生效判决已认定父母出资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维持驳回。
衡阳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代还按揭加事后单方借条,认定赠与、配偶不用还。(2017)湘0406民初396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认定父母成可、裴纯芳为儿子成海沙、儿媳刘冬梅购房及代还按揭出资 43 万元,属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即赠与;成海沙在离婚前单方补出的借条、欠条被认定为串通虚构债务;10 万元借条亦不予支持,驳回全部诉请。
借条非子女对父母出具、无委托或追认,认定对夫妻双方赠与。(2024)湘04民终2949号:27 万元借条由母亲屈某瑾向姑姑许某慧出具,款项亦由姑姑转给母亲;借款及交付在儿子、儿媳结婚登记之前,无证据证明系受子女委托所借或事后追认,(2023)湘04民再54号生效判决已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维持驳回。
儿子单方倒签借条不约束儿媳,按用途分项判一起还。(2024)湘04民终2958号:儿子梁某博向父母出具五张借条,儿媳贺某轩主张系离婚期间倒签。二审认为无证据证明儿媳知情且认可,不采信借条约束配偶;按购房款 1992755.24 元、装修购车款 199873.13 元判儿媳一起还 2192628.37 元,其余由儿子个人偿还。
基层对出资不当然按赠与处理,判共同偿还。(2023)湘0482民初3828号:常宁市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不当然视为赠与,也可以是帮助子女解决暂时经济困境而出借,父母出资 420000 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二人共同偿还 620000 元。
该院 2 件相关判决结论相反,且 2949 号与 2958 号在 2024 年 9 月至 10 月相隔十天,件数少,写不出稳定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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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持子女婚后出具的多张借条主张三百余万元借款,配偶抗辩倒签、不知情;二审未单独采信借条,但结合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配偶亦转账装修款等事实,就购房相关部分判夫妻共同偿还,对其余款项未认定夫妻债务。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衡阳怎样在「感情恶化 + 单方借条」背景下仍按用途区分配偶义务。
屈成花购房向姐姐借款,男友(后成为配偶)出具借条并认可真实性,款项流入购房;二审认定民间借贷成立,判夫妻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配偶一方参与出具或认可借条时,衡阳怎样认定借贷合意。
父母主张 27 万元系为子女婚后购房所借,但借条及交付均在婚前,且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为赠与;二审维持不支持向配偶追偿。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婚前出资、配偶未追认时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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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湘04民终1282号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9 | 不涉配偶 |
| (2024)湘04民终2949号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30 | 配偶不用还 |
| (2024)湘04民终2958号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0-10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3)湘0482民初3828号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2023-11-15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7)湘0406民初396号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17-11-01 | 配偶不用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