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鄂08民终1180号
父母为女儿婚前购房出资95万元,女儿出具借条;女儿婚后与配偶按份共有该房屋。二审确认借贷成立,但婚前个人债务不及配偶,只判女儿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荆门在合意不足、单方补签或赠与能够成立时,怎样驳回配偶一起还的请求。说理要点:”本案中,苏某甲、吴某为苏某乙购房出资95万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武汉某有限公司转账70万元,于2018年4月9日向苏某乙转账25万元。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1/3(33%)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荆门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荆门相关判决 3 件(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1 件另列。
荆门相关判决只有 3 件,样本有限。审查顺序先是出资定性(借款还是赠与),再是债务是否落到配偶。中院二审对婚前购房、婚后登记为共有的出资,认定为购房人婚前个人债务,配偶不用还。下辖基层法院两件方向相反:一件按父母自出《声明》把购房尾款认定为赠与、其余置产款按借款判配偶部分一起还;另一件把后补单方借条认定只约束子女本人、按赠与处理。区分点在款项是否实际用于共同购房置产、配偶是否认可。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3 件(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担责分布:配偶要还 0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相关判决不足 5 件,不能据此概括全市做法。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4 件(相关判决 3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0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荆门只有一家中院,相关判决含该院二审 1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
看得见的做法有三条。一条是购房出资被认定为借款,但落在子女婚前,判为婚前个人债务、配偶不用还:父母为女儿购房出资 95 万元,房屋婚后变更为女儿、女婿按份共有各 50%,二审援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认定借款发生在婚前、属女儿个人债务,未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条是父母自己出具的《声明》把购房尾款定性为赠与,配偶不返还,其余购房、购车、装修款按借款判配偶共同偿还:世纪联华购房尾款 322000 元按赠与处理,其余 337938 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条是后补的单方借条只约束子女本人:儿子在时隔两三年后、且在关系恶化期间出具借条,法院认定出资原本是赠与,借条仅对儿子生效,儿媳不用还。
三件结论不完全一致:1180 号与 1059 号不判配偶还,574 号部分支持配偶,区分点在出资是否实际用于共同购房置产、配偶是否认可。
第一步,查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书面《声明》的按声明文义处理(574 号),没有约定、事后单方补条的看形成时间和夫妻关系状况(1059 号)。
第二步,查借款是否实际用于购房或家庭置产。574 号把实际用于购房、购车、装修的 337938 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把父母自己声明为赠与的购房尾款 322000 元排除在外。
第三步,查债务落在婚前还是婚后。1180 号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认定借款发生于婚前、属个人债务;房屋婚后变更登记为共有属另一法律关系,未使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
第四步,配偶是否认可。574 号中儿子认可借款、儿媳主张赠与但举证不能,法院按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判配偶一起还;1059 号中儿媳明确不愿补写借条,法院据以否定事后转为借款对儿媳的效力。
荆门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婚前购房出资、婚后登记为共有的,仍按婚前个人债务。(2025)鄂08民终1180号中,父母为女儿购房出资 95 万元,二审纠正一审「赠与可能性远高于借贷」的认定,认定借贷成立,但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借款发生在女儿、女婿结婚前,属女儿个人债务;房屋婚后变更为按份共有属另一法律关系,未使该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判由女儿个人偿还。
下辖基层法院两件方向相反。(2022)鄂0802民初574号(东宝区法院一审)中,父母自出《声明》称购房尾款只赠与儿子、其余款项须偿还,法院据文义把世纪联华购房尾款 322000 元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其余购房、购车、装修等 337938 元按借款判夫妻共同返还。(2021)鄂0821民初1059号(京山县法院一审)中,儿子事后补写借条,法院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出资原本是赠与,事后转为借款仅对儿子生效,儿媳不用还。
两件的区分点在款项是否实际用于共同购房置产、配偶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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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女儿婚前购房出资95万元,女儿出具借条;女儿婚后与配偶按份共有该房屋。二审确认借贷成立,但婚前个人债务不及配偶,只判女儿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荆门在合意不足、单方补签或赠与能够成立时,怎样驳回配偶一起还的请求。说理要点:”本案中,苏某甲、吴某为苏某乙购房出资95万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武汉某有限公司转账70万元,于2018年4月9日向苏某乙转账25万元。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欠款,配偶主张未用于共同生活但无证据。二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非父母出资案,可。最终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或维持一起还安排。争点、认定顺序与结果见上文;读时以终审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与金额为准,勿只记说理标签。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荆门在认定借款或临时出借之后,依据购房用途、共同生活或追认等事实,如何仍判未签字配偶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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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7)鄂08民终886号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30 | 不涉配偶 |
| (2025)鄂08民终1180号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12-02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1)鄂0821民初1059号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06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2)鄂0802民初574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 配偶只还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