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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样本仅 1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中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待评估

读完本页,可对照眉山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结论

眉山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已见按赠与或共同财产规则收口(如(2021)川14民终287号)。

双方都缺少支付当时明示借还是赠的约定时,眉山在(2021)川14民终287号中并未径行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推定赠与,而是先把父母主张的各笔支出逐项核对:婚前购房首付已由对方母亲代还 11 万元、装修与月供金额举证不足、双方家庭投入基本相当,离婚协议已对房屋作整体安排,父母主张的 248882 元不能成立,借贷关系整体未获支持。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逐项核对各笔支出能否坐实,再看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已消化双方家庭投入。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眉山更重视出资当时有无明确意思及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已消化双方家庭投入,子女单方认可借贷不足以约束配偶;与北京相比,不先看「临时出借」推定,而先看事实能否逐项坐实。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1)川14民终287号——父亲赵加兵与儿子赵瑞认可借贷,配偶倪洁不认可;法院认定各笔支出不能成立,赵加兵与赵瑞、倪洁之间未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倪洁无须偿还。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父母诉请子女与配偶偿还购房首付、装修、月供等多项支出。法院先把每笔金额与事实对照:婚前首付是否已被对方家庭偿还、装修与月供是否有充分凭证、离婚协议是否已对房屋投入作整体处理。

各项支出不能逐项坐实的,不再进入借贷关系认定。即便子女认可借款,配偶不认可的,须看出资当时双方家庭如何安排;子女离婚后与父母之间的经济纠纷,须符合常情常理。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逐项核对支出再定借贷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首付已由对方母亲偿还,装修月供举证不足。(2021)川14民终287号:248882 元主张不能成立。

子女认可借贷不足以约束配偶。 同上案:赵瑞认可、倪洁不认可,整体未认定借贷关系。

读眉山须与基层多起支持配偶共还的案件对照;中院样本仅 287 号一件。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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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1)川14民终287号

父亲赵加兵诉儿子赵瑞、配偶倪洁偿还购房首付、装修、月供等共 248882 元。二审逐项核对:婚前首付 109682 元已由倪洁母亲支付 11 万元偿还;装修、月供金额依据不足;双方家庭对房屋投入基本相当,离婚协议已对房屋作整体分割。赵瑞认可借贷、倪洁不认可,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未成立,驳回上诉。精读价值:眉山如何把「子女单方认可」与「配偶未认可」及离婚财产安排一并审查。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6)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1)川14民终287号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4-07不支持

仁寿县人民法院(3)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8)川1421民初2039号仁寿县人民法院2018-07-12支持
(2024)川1421民初7752号仁寿县人民法院2024-12-30支持
(2025)川1421民初4190号仁寿县人民法院2025-07-30支持

洪雅县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3)川1423民初1619号洪雅县人民法院2023-09-13支持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9)川1402民初42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02-25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