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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样本仅 1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中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待评估

读完本页,可对照遂宁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结论

遂宁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借据形成于子女离婚之后、配偶从未参与的,不凭儿子单方补写借条认定配偶负有偿还义务((2019)川09民终1217号)。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若借据形成于子女离婚之后、配偶从未参与,遂宁不会仅凭儿子单方补写的借条认定配偶负有偿还义务。唐纪金、蒋凤英出资购买成都新都房屋,合同买受人为唐沛、王霞,但借条由唐沛在2019年离婚后出具,王霞不知情;诉请中的装修款、部分按揭款亦发生在离婚后。二审认为这不能证明购房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约定较高利息也与直系血亲之间资金融通习惯不符,且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故驳回对王霞的诉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看借据形成时点是否在离婚之后、配偶是否知情参与。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19)川09民终1217号)。与上海相比,遂宁这份样本对离婚后补签借条约束配偶持否定态度,比上海「离婚背景下单方借条」审查更直接;与北京相比,未见「未明示赠与即临时出借」的表述,而是直接在第一问否定借贷合意。

辖区内存在因借据形成于离婚后、不能证明购房时父母与配偶存在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判决:(2019)川09民终1217号。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先固定出资事实与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父母直接付款、登记在子女夫妻名下的,出资性质仍须单独认定,不能因买房事实直接倒推借贷。

借据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关系要核对:离婚后单方补签、配偶未签字也未追认的,不能证明购房当时存在借贷合意。装修款、按揭款发生在离婚后的,不属于婚内共同债务,配偶个人亦不负担。

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的,与事后主张配偶偿还出资的请求,须分别审查;房屋争议不属于民间借贷案审理范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后借条不约束配偶

遂宁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父母出资购房,合同买受人为子女夫妻。(2019)川09民终1217号。

借条离婚后由儿子单方出具,配偶不知情。 同上案,2019年5月10日借条不能约束王霞。

部分诉请款项发生在离婚后,配偶未实施借款行为。 同上案,装修款、按揭款等。

维持驳回对前儿媳王霞的诉请。 同上案。

读遂宁须以裁判主文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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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19)川09民终1217号

父母出资购成都新都房屋,合同买受人为子女夫妻;儿子离婚后单方出具借条,前儿媳不知情,部分装修款、按揭款亦发生在离婚后。二审认为借条不能证明购房时存在借贷合意,高息约定不符家庭资金融通习惯,离婚协议已将房屋赠与子女,驳回对前儿媳诉请。争点是事后补签能否约束配偶。对照离婚时间与合意形成时间。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8)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9)川09民终1217号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2-20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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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5)川0981民初7348号射洪市人民法院2026-05-28不支持
(2025)川0981民初7348号射洪市人民法院2026-05-28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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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9)川0921民初1313号蓬溪县人民法院2019-07-06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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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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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川0903民初4190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5-09-16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