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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级人民法院与其下辖基层法院;结论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准。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都判配偶一起还」

判配偶一起还 8/8(100%) · 方向一致

读完本页,可对照泰安中院在父母出资购房、配偶应否共还问题上的审查步骤与已见判决;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泰安相关判决 8 件(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再审 5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与本题无关 5 件另列。

结论

泰安共 13 件判决(相关判决 8 件/与本题无关 5 件)。相关判决 8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 8/8(配偶要还 5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3 件),按争议计目标实为 6 件。审查先问主张赠与的一方能不能举证:父母出资购房,主张赠与的女婿或儿媳拿不出出资人明确表示赠与的证据,法院不因父母身份推定赠与,按出借处理。再问子女单方借条能不能约束配偶:子女单方出具、配偶未签字也不知情的,法院按「父母自愿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处理,只判子女本人偿还。再审把 985 万元购房购车出资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只对配偶本人共同签名的 80 万元借据判一起还。两条线的落点在于出资当时有没有能反映借贷合意的证据:有配偶本人共同签名的借据,或主张赠与的一方举证不能的,判配偶一起还;出资性质不明、离婚后子女单方补条的,按赠与处理。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8 件(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再审 5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判配偶一起还 8/8(配偶要还 5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3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判配偶一起还的比例虽为 100%,但同一中院对婚后父母出资、无同期书面借贷合意的情形结论相反:一件再审把 985 万元购房购车出资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而两件中院二审对同类无借条出资按出借处理、判配偶一起还;再审作出于 2021-05-06,其中一件二审作出于 2021-06-29,间隔约两个月。分布:配偶要还 5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3 件。其中两件一审与二审各系同一争议,按争议计相关判决 6 件。存在同院同类事实结论相反,记为做法不统一。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泰安共纳入 13 件判决,其中相关判决 8 件、与本题无关 5 件。相关判决 8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 8/8:配偶要还 5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3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泰安只有一家中院,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再审 5 件,全部有判配偶一起还。其中三件按借款或临时性出借处理:(2016)鲁09民终330号中,父母为女儿、女婿购车与集资建房出资 190000 元,女儿出具两份借条、15 万元直接转入女婿账户,二审否定赠与抗辩,判女婿共同偿还;另一件岳父为女儿、女婿购房转款 130000 元,无借条,二审要求主张赠与的女婿举证,举证不能即按借款认定,判女婿共同偿还;(2021)鲁09民终1360号中,岳母在女儿、女婿婚后以买房及家庭生活为由出资 150141.8 元,金额最大的 98809.8 元无借条,二审未采信女婿的赠与抗辩,按借款判共同偿还。

另两件按赠与与共签分别处理。(2021)鲁09民再1号: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购车出资 985 万元,再审以出资性质不明时证明责任在父母、离婚后子女单方补条不足采信为由,按旧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认定为赠与、配偶不用还;另 80 万元借据由儿媳本人共同签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共同偿还。二审曾判儿媳与儿子共同偿还 1065 万元,再审改判为只偿还 80 万元。(2022)鲁09民终1700号:母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 605442 元(首付 497442 元+还贷 108000 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子女个人偿还首付款部分;只有用于偿还儿子、儿媳共同签字银行贷款的 108000 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儿媳一方承担 54000 元、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均有判配偶一起还。(2020)鲁0983民初1738号:父亲为女儿、女婿购房出资 130000 元,法院不因父女关系推定赠与,否定赠与抗辩后按借款判共同偿还。另两件中,一件母亲购房出资 605442 元,子女单方借条、配偶不知情的首付款按父母自愿出资购买婚房处理,只判子女本人偿还;用于共同签字房贷的出资部分判儿媳一方承担一半。一件父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 350000 元,无借条,法院先说明旧解释(二)第 22 条不能推出出资必然是赠与,再按转账凭证、备注、经济情况认定系临时性资金出借,由否认借款的配偶举证,判夫妻共同偿还。

需要说明:两对一审与二审各系同一出资争议的两个审级,按审级分别计数,按争议计目标实为 6 件。另列 5 件与本题无关的判决,排除理由分别是姐夫、姻亲出借,银行循环贷款转借后用于公司经营,出资用于家庭生活、旅游与培训,出借人非父母且借款用于子女婚前个人房产的房贷。这 5 件均不属本题范围,与「法院不判配偶还」是两件事。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把赠与的举证责任分给主张赠与的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女婿或儿媳主张系赠与的,须举证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过赠与;拿不出这类证据的,法院不因父母身份推定赠与((2020)鲁09民终3303号、(2021)鲁09民终1360号)。

第二步审查子女单方借条能否约束配偶。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出具时配偶不在场、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的,不足以认定配偶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021)鲁0911民初8291号、(2022)鲁09民终1700号)。

第三步审查有没有配偶本人的共同意思表示。配偶本人共同签名出具的借据,按共债共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共同偿还((2021)鲁09民再1号对 80 万元借据)。

第四步按款项用途和签字情况分别认定数额。购房首付款中配偶未签字的,按父母自愿出资购买婚房处理、只判子女本人偿还;用于偿还配偶共同签字银行贷款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一方承担一半((2021)鲁0911民初8291号、(2022)鲁09民终1700号)。

没有书面约定时的两条走法:按借款的见(2020)鲁0983民初1738号等(均无借条或仅转账,否定赠与后按出借认定);按赠与的见(2021)鲁09民再1号(985 万元购房购车出资)等(子女单方借条、配偶不知情的首付款部分)。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赠与的一方要举证,同一法院两种做法并存

泰安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下辖基层法院一审案件仅作对照。

主张赠与的一方举证不能,按出借认定。(2021)鲁09民终1360号(配偶要还)写:「周金涛主张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金涛应举证证明……贾方磊将款项打入黄兴华账户中,并没有表示出系对黄兴华、贾雪莲的赠与,且黄兴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

不因父女关系推定赠与,未明示赠与按临时出借。(2020)鲁0983民初1738号(配偶要还)写:「原告虽然未提交借条等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但不能因为原告系被告贾雪莲的父亲而把经济往来推定为赠与,原告贾方磊未明确表示过赠与,且被告贾雪莲自认该款项系其向父亲借款购买房屋,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出资性质不明时按赠与处理。(2021)鲁09民再1号(配偶只还一部分)写:「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配偶本人共同签名的借据按共债共签处理。(2021)鲁09民再1号(配偶只还一部分)写:「涉案借款80万元的借据系由苏某1、杨某共同出具,两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苏某1认可已收到相应款项,视为出借人已履行了借款的交付义务……应当认定上述80万元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子女单方借条、配偶不知情的按父母自愿出资购买婚房处理。(2022)鲁09民终1700号(配偶只还一部分)写:「马辰龙向王雪出具该借条时,司维寰不在现场,亦不知情……在司维寰已经去世无法探究当时司维寰对该款项真实态度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司维寰的认知符合当地一般人的认知,系原告自愿出资为马辰龙和司维寰购买婚房,而不是马辰龙和司维寰向原告的共同借款。」

该院内部两个方向并存,分开处在于事实组合与证据形态:配偶本人共同签名的借据、或主张赠与的一方举证不能的,判配偶一起还;出资性质不明、离婚后子女单方补条、配偶不知情的,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同一年份(2021)内,该院对无借条转款按出借处理((2021)鲁09民终1360号),对离婚后单方补条的大额出资按赠与处理((2021)鲁09民再1号),两案都不存在配偶签名的书面借贷合意,结论方向相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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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1)鲁09民再1号

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购车出资 985 万元,又持一张离婚后由儿子单方补写的 1065 万元借条起诉,要求儿媳共同偿还。再审先处理出资性质:除了转账凭证没有别的证据,父母主张借贷、儿媳主张赠与都拿不出直接证据,法院把「出资是借贷」的证明责任分给父母,父母证明不了就按赠与处理,985 万元还结合当地传统习俗、儿子是独生子、两人无稳定收入和离婚协议写明无债权债务,确认为赠与,儿媳不用还。再审另认定 2014 年由儿子、儿媳共同出具并签名的 80 万元开店借据是夫妻共同债务,判两人共同偿还。精读这份,能看清算第一问时证明责任怎么分、第二问里配偶本人共同签名与子女单方补条的区别,是本院把「按赠与」和「共签一起还」写在一起的一案。

(2022)鲁09民终1700号

母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主张 611000 元都是借款,要求儿媳一方在继承范围内偿还;这是一审(2021)鲁0911民初8291号的二审,两卡事实与金额一致。一、二审按结婚时间把购房首付款切成婚前 226200 元和婚后 271242 元:婚前部分没有证据证明儿媳有借款的意思或追认,不认定为共同借款;婚后 271242 元虽有儿子单方借条,但立条时儿媳不在场、不知情,法院以「男方父母出资为儿子购买婚房是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和习惯做法」「符合当地人的一般认知」为由,认定属父母自愿出资买婚房,只判儿子个人偿还。只有母亲按月支付、用于偿还儿子与儿媳共同签字银行贷款的 108000 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儿媳承担一半 54000 元,由继承人陈丽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精读这份,能看清本院怎样按结婚时间区分购房首付款,以及哪组事实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2020)鲁09民终3303号

岳父为女儿、女婿购房出资 130000 元,只有银行转账、没有借条,女婿主张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是一审(2020)鲁0983民初1738号的二审,两案金额一致。二审把「谁主张谁举证」用在赠与抗辩上,要求主张赠与的女婿举证,女婿举证不能;一审还写「不能因为原告系被告贾雪莲的父亲而把经济往来推定为赠与,原告贾方磊未明确表示过赠与」。款项用于婚后购买并居住的房屋,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30000 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女婿、女儿共同偿还。精读这份,能看清本院在没有借条、只有转账时,不因父母身份推定赠与,并因购房用途判配偶一起还。

(2023)鲁0921民初3403号

父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 350000 元,分三笔转入儿媳名下的银行卡并备注购房款,没有借条,儿媳否认借款、主张是赠与或家庭扶助。法院先说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只在父母已有赠与意思时解决「赠与给谁」,不能反推出资一定是赠与;再按转账凭证、备注、经济情况和出借经过,把款项认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由否认借款的儿媳举证,儿媳拿不出有效证据,其「不知情」的抗辩也不被采信。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购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两人共同偿还。精读这份,能看清基层法院在无借条时按出借处理的完整推演。

(2021)鲁09民终1360号

岳母以买房及家庭生活为由给女儿转款 150641 元,其中金额最大的 98809.8 元没有借条,女婿主张是结婚礼金和陪嫁。二审审查女婿的赠与抗辩:结婚录像只能显示有人交了一张单子,看不出是礼单还是存单,且女婿关于款项取得时间、地点的陈述前后矛盾,结合岳母未出席婚礼、对婚姻并不赞成的事实,否定赠与抗辩,按借款认定;其余款项由女儿出具 43000 元借据并有转账明细,用于还房贷、带孩子等共同生活支出。二审另写母女关系不影响借贷成立、离婚调解时对债权债务的陈述对岳母不产生效力,判女婿、女儿共同偿还。精读这份,能看清赠与抗辩要拿什么证据、陈述不一致会怎样被处理。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13)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8)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16)鲁09民终330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3-25配偶要还
(2018)鲁09民终1133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0-26不涉配偶
(2019)鲁09民终1787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21不涉配偶
(2020)鲁09民终3303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8-21配偶要还
(2021)鲁09民终1360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6-29配偶要还
(2021)鲁09民终1851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8-19不涉配偶
(2022)鲁09民终1700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10配偶只还一部分
(2022)鲁09民终4993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2-10不涉配偶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鲁民申10477号裁定指令再审)(中院 · 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21)鲁09民再1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鲁民申10477号裁定指令再审)2021-05-06配偶只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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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921民初3403号宁阳县人民法院2023-08-28配偶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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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11民初8291号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02-28配偶只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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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983民初1738号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06-24配偶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