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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该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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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偏判配偶一起还」

判配偶一起还 2/3(67%)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相关判决 3 件(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3 件另列。

结论

大理共 6 件判决(相关判决 3 件/与本题无关 3 件),3 件相关判决中判配偶一起还 2/3、不用还 1/3。先问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子女一方借条或仅有转账时,主张赠与的配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即按借款认定、判配偶一起还。再问出资是否确系父母个人财产:父母与子女婚后共同生活、家庭收入混同的,法院要求先证明出资系父母个人财产,证明不了则驳回。相关判决 3 件分别落在两家基层一审与 1 件中院二审,件数不足,不能据以概括全市。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3 件(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判配偶一起还 2/3(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中院二审 1 件为配偶不用还,基层一审 2 件为支持。相关判决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另有与本题无关 3 件(出借人非父母、用途非购房置产)。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大理白族自治州共纳入 6 件判决,其中相关判决 3 件、与本题无关 3 件。3 件相关判决中判配偶一起还 2/3: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大理白族自治州只有一家中院,即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面按该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分述。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未判配偶一起还。(2021)云29民终138号(配偶不用还):父母为女儿、女婿婚后购买房屋出资22.5万元主张借贷,二审先讲父母出资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处理,再提出前提是父母以个人财产出资;因女儿、女婿与父母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家庭收入混同,仅能证明款项由父亲交付、不能证明系父亲个人所有,二审撤销一审、驳回父母全部请求,女婿李国祥不用还。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均判配偶一起还。(2021)云2901民初7341号(配偶要还):父亲为儿子、儿媳婚后出资136000元(购房60000元、购车35000元、代偿债务41000元),法院以儿子陈述儿媳知情、父母无赠与意思、儿媳未能举证赠与,认定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钟小霞与儿子共同偿还本金136000元(其中购房、购车出资95000元,代偿债务41000元)。(2017)云2901民初6号(配偶要还):父亲为儿子、儿媳婚后购买两间商铺出资3463304元,两张借条均由儿子单方出具,法院否定儿媳的赠与抗辩,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李某与儿子共同归还本金3111004元(租金抵扣后)及利息。

三件相关判决中,中院二审(2021)云29民终138号与基层一审两件方向相反。相关判决共 3 件,低于 5 件,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总体做法,下列归纳只对负责。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先看出资是否确系父母个人财产:在父母与子女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家庭收入混同的家庭,父母出资主张借贷的,法院要求先证明所交付款项系父母个人所有;仅能证明由父母交付、不能证明系父母个人财产的,驳回((2021)云29民终138号)。

第二步才定出资性质:父母未有赠与意思表示、配偶又未能举证证明赠与的,认定借款并判夫妻共同债务((2021)云2901民初7341号、(2017)云2901民初6号)。

第三步看款是否落到购房、购车等夫妻共同生活:落在婚后购房、购车上的,判配偶一起还((2021)云2901民初7341号、(2017)云2901民初6号)。

第四步对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的处理:借条由儿子单方出具、配偶抗辩赠与并称不知情的,法院否定赠与抗辩后仍可认定共同债务((2017)云2901民初6号);但若女儿单方出具借条、配偶称离婚后才补、且家庭财产混同,则驳回((2021)云29民终138号)。

没有书面约定时的路径:3 件相关判决中,「按借款」与「按赠与」两条都出现。按出借处理的 2 件,未把出资认定为借款、以出资非父母个人财产为由驳回的 1 件。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9民终138号与两件基层一审方向相反

大理白族自治州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中院二审:家庭财产混同下要求先证明出资系父母个人财产。(2021)云29民终138号(配偶不用还)写:「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但该认定的前提为『父母出资』即父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写「涉案房产的部分购房款虽由洪灿柏向卖方交付,但仅能证实是由洪灿柏交付,不能证实所交付款项为洪灿柏个人所有。」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否定赠与抗辩后按共同债务判一起还。(2021)云2901民初7341号(配偶要还)写:「案涉款项借款时间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庭审中被告钟正勇陈述被告钟小霞对案涉借款知情,结合原告未有赠与的民事行为且被告钟小霞亦未能对赠与提供证据加以佐证的事实。故本院确认案涉借款为被告钟正勇、钟小霞的夫妻共同债务。」(2017)云2901民初6号(配偶要还)写:「被告李某主张原告王双全赠予王某1、李某、王某2商铺两间,因原告不认可,李某又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进行证明,该抗辩不能成立。」

中院二审与两件基层一审方向相反,读大理须两相对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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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主张为子女、配偶购房出资 22.5 万元,子女出具借条;双方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经营,家庭收入混同。二审认为「临时性资金出借」须以父母个人财产出资为前提,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且父母在离婚诉讼中未主张购房出资为债务,改判驳回返还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家庭财产混同时父母怎样举证。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6)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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