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内01民终5427号
父母主张四十余万元系子女因经营、生活周转向其借款,起诉儿子与儿媳共同偿还;儿媳称只收到其中一部分,其余不知情,整体应属赠与。二审认为:赠与须有明确意思表示,配偶仅口头主张赠与不能成立;在未明示赠与的前提下按临时性资金出借把握,维持夫妻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呼和浩特怎样用「未明示赠与→临时出借」回应赠与抗辩,并落到一起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2/3(67%)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呼和浩特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呼和浩特相关判决 3 件(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2 件另列。
呼和浩特共 5 件判决(相关判决 3 件/与本题无关 2 件),3 件相关判决中判配偶一起还 2/3、不用还 1/3。先问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的,购房、装修出资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承担偿付义务;借条由儿子单签,但父母提交房本、网签、装修合同等证明出资用于夫妻共同购房装修、配偶反驳无有效证据的,判配偶一起还;无借条、无转让凭证的,据转账用途、房屋共同签署与共同还贷认定。再问借款是否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条只有儿子签名、款项到账后在购房前已大额转出、又无补强证据的,儿媳不用还。相关判决 3 件,件数不足,不能据以概括全市。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3 件(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1 件),判配偶一起还 2/3(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中院二审 2 件方向相反,一件要还、一件不用还;基层一审 1 件支持。相关判决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另有与本题无关 2 件(用途为经营周转、法定继承纠纷)。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呼和浩特共纳入 5 件判决,其中相关判决 3 件、与本题无关 2 件。3 件相关判决中判配偶一起还 2/3: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呼和浩特只有一家中院,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面按该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分述。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 件,结论相反。(2024)内01民终4638号(配偶要还):父母为儿子、儿媳婚后购买包头、呼和浩特两套房屋及车位、装修出资3255895元主张借款,借条由儿子单签,二审以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即按临时性资金出借,结合房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查询、地下车位协议、装修合同等证明出资用于夫妻共同购房装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维持一审判儿媳王某与儿子共同偿还本金。(2024)内01民终3889号(配偶不用还):父母向儿子转款220万元并称用于购房、购车及车位,借条由儿子单签,二审以无其他证据证明系共同意思表示,且儿子收款账户在购房前已对外转账227.8万元、不能证明与购房购车有必然联系,认定儿媳宋某某对220万元不用还,维持一审判儿子个人偿还。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1 件,判配偶一起还。(2022)内0125民初776号(配偶要还):父母出资给儿子、儿媳购买呼和浩特市住房首付款100万元及车库93000元主张借款,100万元有借条、93000元无借条,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由二被告共同签署、银行贷款共同偿还、无证据显示父母有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认定共1093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党某某与儿子共同偿还。
三件相关判决中,中院二审一件要还、一件不用还,基层一审一件支持。相关判决共 3 件,低于 5 件,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呼和浩特的总体做法,下列归纳只对负责。
第一步先定出资性质:父母作为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购房、装修出资按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认定,子女承担偿付义务((2024)内01民终4638号)。
第二步看有无补强证据证明出资用途:父母提交房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查询、车位协议、装修合同等形成证据链的,认定出资用于夫妻共同购房装修((2024)内01民终4638号);借条只有儿子签名、款项到账后去向与购房购车无必然联系、又无补强证据的,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024)内01民终3889号)。
第三步看房屋是否由夫妻共同签署、共同还贷:购房合同由夫妻共同签署、银行贷款共同偿还的,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022)内0125民初776号)。
第四步看无借条部分是否赠与:无证据显示父母有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的,不认定为赠与,按借款处理((2022)内0125民初776号)。
没有书面约定时的路径:3 件相关判决都走「按借款」一条线,未出现按赠与处理的相关判决。按出借处理的 2 件,另一件虽认定父母与子女间借款成立、但因未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判配偶不用还。
呼和浩特只有一家中院样本。该院两件方向相反,需两相对照。
补强证据充分即认定共同债务。(2024)内01民终4638号(配偶要还)写:「在李某、王某1作为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装修等出资均是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承担偿付义务」;并写「结合李某、王某1提交的房本信息、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信息查询、地下车位协议、装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实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并装修房产故本债务依法应认定为李某1、王某夫妻共同债务」。
补强证据不足即不用还。(2024)内01民终3889号(配偶不用还)写:「其提举的张某某1个人出具的借条仅能证明张某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父母张某某2、张某某3借款,宋某某对该笔借款予以否认,张某某2、张某某3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张某某1与宋某某共同意思表示」;并写「根据宋某某提交的张某某1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在购买案涉房屋前的2013年2月3日至4月6日期间,张某某1收款账户对外转账共计227.8万元,张某某1不能证明以上转账行为与购买案涉房屋、车辆及车位有必然联系」。
该院两件方向相反,读呼和浩特须以两件对照,并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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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主张四十余万元系子女因经营、生活周转向其借款,起诉儿子与儿媳共同偿还;儿媳称只收到其中一部分,其余不知情,整体应属赠与。二审认为:赠与须有明确意思表示,配偶仅口头主张赠与不能成立;在未明示赠与的前提下按临时性资金出借把握,维持夫妻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呼和浩特怎样用「未明示赠与→临时出借」回应赠与抗辩,并落到一起还。
父母持儿子单方署名的二百二十万元借条起诉,主张款项用于购房、车位与车辆,要求儿媳共同偿还;儿媳否认曾达成借贷合意,并质疑用途证明。二审认为:即便子女认可借款,父母仍须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完成举证;用途补强不足时,不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呼和浩特在大额单方借条场景下,怎样把「用途举证」作为配偶是否一起还的关键一步。
父母主张三百余万元陆续用于子女夫妻购房、装修等,要求共同偿还;儿媳主张全程系赠与,从未达成借款合意。二审认为主张赠与的一方应举证,配偶举不出明确赠与意思;再结合转账记载与购房用途,按出借把握并维持配偶一起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呼和浩特在多笔购房装修出资、用途证据较齐时,怎样把赠与抗辩压回去并支持一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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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1)内01民终5427号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1 | 不涉配偶 |
| (2024)内01民终3889号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06 | 配偶不用还 |
| (2024)内01民终4638号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20 | 配偶要还 |
| (2026)内01民终2111号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6-06-18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2)内0125民初776号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2022-09-01 | 配偶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