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7民终3422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首先,关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为解决赠与双方还是赠与一方的问题,而无将父母出资直接定性为赠与的目的。」,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未签字时法院仍判共还的事实组合。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把握绵阳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借贷合意与赠与意思都缺少直接证据时,绵阳中院样本仅六件,支持与不支持配偶担责各三件,借赠与配偶结果并存,写不下单一默认线。(2020)川07民终3422号写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是为解决赠与双方还是赠与一方的问题,而无将父母出资直接定性为赠与的目的」,在款项性质有争议时不当然按赠与处理;但能否在第一问成立借贷,仍取决于借条、转账与子女认账等具体材料,不能因一句解释二十二就推定借款。
审查顺序: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未签字配偶应否共还。子女认可借款、配偶否认且对债务真实性或用途提出异议的,法院可能先把审查重心放在债务是否真实、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2015)绵民终字第2039号、(2015)绵民终字第2040号——子女单方认可并不当然把配偶纳入来。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这是借贷,如(2015)绵民终字第2039号、(2015)绵民终字第2041号);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15)绵民终字第2040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2019)川07民终134号、(2020)川07民终3422号等。与上海相比,绵阳未见成文「父母债权人更高证明标准」,但配偶否认叠加债务真实性争议时,效果上也会收紧第二问;与北京相比,样本太少,看不出与北京二中稳定的临时出借三段论或北京三中事后改口审查的对应关系。
本批样本未见典型「子女认可或补借条仍因父母与配偶无借贷合意而不支持配偶」的独立说理。(2015)绵民终字第2039号先审查债务真实性,再处理是否共债,未形成可单独援引的父母—配偶合意说理模板。
绵阳样本里,「用于购置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房屋」「大宗资产形成共同财产」一类句子反复出现;用途对得上,配偶侧抗辩更难单靠「我没签字」;并要求赠与主张方举证。
以(2015)绵民终字第2039号为例(配偶担责:不支持)。二审写:「本院认为,周强主张靳虎欠其债务1155905元,现要求认定该债务为靳虎与张晶的夫妻共同债务,由靳虎和张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虽然靳虎对此予以认可,但张晶除表示对债务不知情、所借…」第一问与第二问怎样衔接,看这类句子比看标签清楚。
证据不足时,绵阳更常因「主张赠与或主张借款都举不出关键材料」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反过来,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对得上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共还。本市提要可记作:购房用途可推共还。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归一口中院,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下面按本院已出现的说理切口举例,不另贴倾向标签。
赠与抗辩由主张方举证。(2020)川07民终3422号(配偶担责:支持)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
购房用途可扩至配偶共还。(2015)绵民终字第2039号(配偶担责:不支持)写:「本院认为,周强主张靳虎欠其债务1155905元,现要求认定该债务为靳虎与张晶的夫妻共同债务,由靳虎和张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虽然靳虎对此予以认可,但张晶除表示对债务不知情、所借债务…」(2015)绵民终字第2040号(配偶担责:不支持)写:「本院认为,周强主张靳虎欠其债务66元,现要求认定该债务为靳虎与张晶的夫妻共同债务,由靳虎和张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虽然靳虎对此予以认可,但张晶除表示对债务不知情、所借债务未用于夫妻…」
读绵阳判决时,以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写了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按主文理解:配偶不用还。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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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首先,关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为解决赠与双方还是赠与一方的问题,而无将父母出资直接定性为赠与的目的。」,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未签字时法院仍判共还的事实组合。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周强主张靳虎欠其债务1155905元,现要求认定该债务为靳虎与张晶的夫妻共同债务,由靳虎和张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虽然靳虎对此予以认可。」,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离婚或补签背景怎样影响配偶责任。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胥秀琼作为房屋产权人在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156号7幢2楼3号还有一套房屋,并未分割予其长子及次子(原审被告张云)。」,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临时出借说理与主文义务人是否一致。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周强主张靳虎欠其债务66元,现要求认定该债务为靳虎与张晶的夫妻共同债务,由靳虎和张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虽然靳虎对此予以认可。」,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离婚或补签背景怎样影响配偶责任。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周强主张靳虎欠其债务55元,现要求认定该债务为靳虎与张晶的夫妻共同债务,由靳虎和张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虽然靳虎对此予以认可。」,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不支持对配偶请求时主文义务人。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绵民终字第2039号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23 | 不支持 |
| (2015)绵民终字第2040号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23 | 不支持 |
| (2015)绵民终字第2041号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23 | 不支持 |
| (2019)川07民终134号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9 | 支持 |
| (2020)川07民终3422号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5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川0723民初1177号 | 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18-08-09 | 支持 |
| (2018)川0723民初2366号 | 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18-11-12 | 支持 |
| (2020)川0723民初1487号 | 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0-08-13 | 支持 |
| (2025)川0723民初1677号 | 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5-06-19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4)川0703民初6917号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9-30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4)川0793民初479号 |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