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342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虽然王均和曾就涉讼款项以王中星为被告提起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并经(2009)台仙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如何带动共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把握台州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台州中院纳入目标情形二审六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
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样本不足以归纳固定借赠默认;须先看欠条、转账与基础法律关系能否支撑借贷,再看配偶侧意思与是否获益。配偶在借条上签字、或款项用于夫妻购房装修且已在离婚中作为共同财产处理的,可判共还(发文字号:(2011)浙台商终字第476号、(2017)浙10民终342号、(2019)浙10民终595号)。配偶无共同举债意思、未从债务中获益、又看不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判配偶共还((2017)浙10民终1661号写明林丽无任何共同举债意思表示、亦未收到利益)。
审查顺序:先问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再问未签字配偶应否共还;第二问看配偶是否有共同举债意思、是否从债务中获益。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 C 档:基础法律关系不清、仅有转账或子女单方材料不足以约束配偶((2015)浙台商终字第667号)。有借条仍判共还的对照,见476号、342号、595号。与上海相比,台州把第二问更多放在配偶侧意思与是否获益,而不是单独抬高父母在第一问的成文标准;与北京相比,样本太少,看不出稳定的临时出借默认线。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15)浙台商终字第667号认定父母与配偶之间借贷合意不能成立,不支持对配偶的偿还请求;(2017)浙10民终1661号则因配偶无共同举债意思、未获益而不支持配偶——读台州须分案对照主文义务人。
台州更常从购房、建房或还贷用途往第二问推:款项流入夫妻共有房屋或共同生活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被判共还。
以(2017)浙10民终342号为例(配偶担责:支持)。二审写:「对于王均和垫资装修的房产,已经在王中星和陈丹婵的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陈丹婵因购房所负债务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陈丹婵与王中星共同偿还,因此,王均和对王中星和陈丹…」第一问与第二问怎样衔接,看这类句子比看标签清楚。
证据不足时,台州更常因「只有子女认账、配偶侧意思空白」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反过来,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对得上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共还。本市提要可记作:购房用途可推共还。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归一口中院,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下面按本院已出现的说理切口举例,不另贴倾向标签。
购房用途可扩至配偶共还。(2017)浙10民终342号(配偶担责:支持)写:「对于王均和垫资装修的房产,已经在王中星和陈丹婵的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陈丹婵因购房所负债务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陈丹婵与王中星共同偿还,因此,王均和对王中星和陈丹婵共…」(2019)浙10民终595号(配偶担责:支持)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包剑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秦云飞所借债务应当认定为其与郑彬的夫妻共同债务…」
读台州判决时,以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写了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按主文理解:配偶不用还。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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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虽然王均和曾就涉讼款项以王中星为被告提起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并经(2009)台仙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如何带动共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认为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对照「子女认可」与「配偶义务」是否被拆开。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最后,对于借款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非完全依赖于债权人单方面的精确举证,债务人反驳的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虽称包剑英所借款项系转借他人。」,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用途或共签事实怎样落到配偶共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在借款期间内,原审被告季坚晔未归还任何款项,被上诉人林丽亦未归还任何款项,但上诉人徐敏在没有收取利息。」,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单方借条或补签能否约束配偶。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发生于2012年6月26日以及2012年12月20日的借款共计40800元。」,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用途或共签事实怎样落到配偶共还。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发文字号:(2011)浙台商终字第476号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11-15 | 支持 |
| (2014)浙台商终字第364号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6-27 | 部分支持 |
| (2015)浙台商终字第667号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23 | 不支持 |
| (2017)浙10民终342号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04 | 支持 |
| (2017)浙10民终1661号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3 | 不支持 |
| (2019)浙10民终595号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5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浙1022民初4669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4-15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6)浙1024民初1789号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16-12-13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浙1002民初7836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18 | 不支持 |
| (2022)浙1002民初6205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支持 |
| (2023)浙1002民初360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支持 |
| (2023)浙1002民初1371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