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5民终5278号
父母持女儿单方借条主张购房借款;女婿未签字且不认可,离婚协议房屋分割与借款主张不符。二审认为父母不能对借贷作出合理说明,驳回全部请求。对照单方借条与离婚背景怎样打掉整案借贷。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信阳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信阳中院目标样本2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双方都缺少出资当时配偶签字或共签借款安排时,信阳二审将父母持女儿单方借条主张购房借款的请求整体驳回:借条仅有女儿冯晓娜签名,女婿吴官真未签字且不认可;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分割方式与「父母出资购房应补偿女婿」的生活逻辑不符;离婚诉讼中未披露大额借款;父母不能对借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承担不利后果((2021)豫15民终5278号)。再审审查维持该结论,并指出女儿、女婿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明确「双方承诺不存在其他任何共同财产及任何共同债务」,与父母事后主张 154 万元借款相矛盾((2022)豫15民申191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看借贷关系能否成立(不能仅凭女儿单方借条与转账),借贷都站不住时整案驳回,配偶自然无需共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C(借条形成或交付举证不被采信,如(2021)豫15民终5278号)。与上海相比,信阳同样重视离婚背景、债务披露与单方借条可信度。与北京相比,未见「未明示赠与先按临时出借」的写法,本案因离婚协议、调解协议与借贷主张矛盾而整体否定。基层法院另有判配偶共还的案件,与中院这两件方向不同,读信阳须以中院说理为准。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1)豫15民终5278号在配偶未签字、不认可且离婚财产安排与借款主张不符的情况下,认定父母不能对借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父母全部诉讼请求——配偶未被判共同偿还,是因为整案借贷关系未成立,而非单独审查用途后豁免配偶。(2022)豫15民申191号再审驳回,理由包括调解协议约定无共同债务与父母主张相矛盾。
父母为女儿、女婿购房出资,事后持女儿书写的借条起诉,要求女儿、女婿共同偿还;女婿抗辩未签字、不认可借款,离婚协议已分割房屋且未披露该债务。
法院先看借贷能不能成立。仅有女儿签名的借条、父母转账购房,不等于出资当时双方(含女婿)已形成借贷合意。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另一方补偿,若房屋实为父母出资,按生活常理应是女婿向女儿或父母补偿,而非父母另诉借款;离婚诉讼未披露大额债务,也会压低借贷主张的可信度((2021)豫15民终5278号)。
借贷关系都站不住时,整案驳回,不再单独问配偶是否共还。若当事人事后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明确「不存在任何共同债务」,父母再主张大额借款,与调解内容矛盾,再审亦不予支持((2022)豫15民申191号)。
信阳中院样本为同一纠纷的二审与再审审查,下列归纳基于这两件。
仅有女儿签名的借条,整案否定借贷。(2021)豫15民终5278号:父母持女儿单方借条主张购房借款;女婿未签字且不认可;离婚协议房屋分割方式与借款主张不符;离婚诉讼未披露债务;二审驳回全部请求。
调解协议约定无共同债务,再审不予翻案。(2022)豫15民申191号:女儿、女婿调解离婚时约定不存在任何共同债务;父母主张 154 万元借款与调解内容矛盾;驳回再审申请。
读信阳须以中院裁判主文为准;基层一审另有支持配偶共还的案件,不作全市通例。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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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持女儿单方借条主张购房借款;女婿未签字且不认可,离婚协议房屋分割与借款主张不符。二审认为父母不能对借贷作出合理说明,驳回全部请求。对照单方借条与离婚背景怎样打掉整案借贷。
同一纠纷再审:女儿、女婿调解离婚时约定不存在任何共同债务,与父母主张 154 万元借款矛盾。再审驳回申请。对照事后调解协议怎样巩固二审结论。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1)豫15民终5278号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4 | 不支持 |
| (2022)豫15民申191号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5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1)豫1503民初2715号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豫1502民初614号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支持 |
| (2021)豫1502民初210号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