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1民终192号
父母出售安置房屋,售房款335000元转给子女后子女立即支付新房款。二审认为不足以证实赠与,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争点、认定顺序与结果见上文;读时以终审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与金额为准,勿只记说理标签。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银川在认定借款或临时出借之后,依据购房用途、共同生活或追认等事实,如何仍判未签字配偶共同偿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4/6(67%)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银川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3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银川相关判决 6 件(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0 件。
银川相关判决 6 件,配偶要还 4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做法是先看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有无借贷合意的证据,再看借条形成时间能否反映付款当时的意思,最后看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购房。有借条并有资金流向印证的,认定借贷并判配偶一起还;借条经鉴定形成于付款之后,或没有书面凭证、又长期未催要的,认定支出时为赠与或举证不足,配偶不用还。银川中院 2024 年的两件方向相反,区别在有无书面借款凭证与资金流向印证,须逐案阅读。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6 件(银川中院二审、再审 3 件、基层一审 3 件),配偶要还 4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偏向父母一侧 4/6(66.7%)。银川只有一家中院,中院 3 件中配偶要还 2、配偶不用还 1。同为 2024 年银川中院二审、同为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一件(2024-03-19)支持、一件(2024-12-16)配偶不用还,结论相反:支持的一件有借条和父母售房款流水指向购房首付,由审判长黑琴、审判员陈勇军、孟佳鹏合议;不支持的一件无书面凭证、未催要且离婚协议确认无对外债务,由审判员王建玲独任审理。按同院同类事实结论相反,记为做法不统一。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银川下辖的全部判决共 6 件,均属相关判决,与本题无关 0 件。相关判决内部:配偶要还 4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银川只有一家中院,下辖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再审 3 件(配偶要还 2、配偶不用还 1),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配偶要还 2、配偶不用还 1)。
判配偶一起还的 4 件,都是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出资、有借条并有资金流向印证的情形,法院认定借贷,并因款项用于夫妻共有房屋按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一起还。(2024)宁01民终192号中,父母出售自有拆迁安置房,将 335000 元转给儿子、儿媳用于婚房首付,借条由儿子出具,二审认定该款为借款、判儿媳陈某某共同偿还,同时把儿子名下安置房的售房款 352000 元排除在父母出资之外。(2017)宁01民再5号中,父亲为儿子、儿媳购买婚房出资 721688.4 元,借条上儿媳签名系儿子代签,法院仍认定借贷成立、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吴某某共同偿还。
不判配偶一起还的 2 件,落点是举证不足或支出时为赠与。(2024)宁01民终5957号中,父母多次向儿子、儿媳账户转款,涉及购房首付、装修、车位、车贷等,二审以父母子女间转账不能排除其他性质、父母未就借贷合意举证、起诉前未催要、离婚协议确认无对外债务为由,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请。(2024)宁0106民初5048号中,母亲为女儿、女婿购买婚房出资首付 260000 元,借条经司法鉴定确认形成时间晚于付款,法院认定支出时为赠与,女儿事后出具借条转为女儿个人借款,判女儿单独偿还 130000 元。
第一步看借贷合意的证据。父母子女之间的转账不当然是借贷,父母应就借贷合意举证。有借条并有资金流向印证的,认定借贷。借条形成时间经鉴定晚于付款的,认为不能证明支出时的借贷合意。
第二步看借条能否约束配偶。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配偶不认且未追认的,对配偶不产生效力((2024)宁0106民初5048号)。借条上配偶签名系子女代签,但借款发生于婚内且用于购房的,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17)宁01民再5号)。
第三步看用途。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宁0104民初1469号)。购房、购车、装修等出资有生效判决确认或配偶自认的,判共同偿还;未证实用于共同生活的转账由子女个人偿还((2022)宁0104民初2911号)。
第四步区分父母出资与子女自有资金。父母出售自有房屋所得并转给子女的,认定为父母出资;子女名下安置房的售房款不认定为父母出借((2024)宁01民终192号)。
银川全市下辖一家中院,中院二审、再审 3 件(配偶要还 2、配偶不用还 1)。
有借条、资金流向指向购房的出资,判配偶一起还。父母出售自有拆迁安置房并将房款转给儿子、儿媳用于婚房首付的,二审认定属借款,维持一审判决儿媳共同偿还,同时把儿子名下安置房的售房款排除在父母出资之外((2024)宁01民终192号);借条上儿媳签名系儿子代签,但借款发生于婚内并用于购房的,仍按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共同偿还((2017)宁01民再5号)。
没有书面凭证、起诉前未催要的,认定举证不足。父母多次向儿子、儿媳账户转款,涉及购房首付、装修、车位、车贷等,二审以父母子女间转账不能排除其他性质、离婚协议确认无对外债务为由驳回全部诉请((2024)宁01民终5957号)。
中院内部两件方向相反:(2024)宁01民终192号配偶要还,(2024)宁01民终5957号配偶不用还,两件都作出于 2024 年、都是银川中院二审,但不是同一合议庭,区别在一件有借条和父母售房款流水指向购房首付,另一件没有书面借款凭证、父母也未催要。
基层一审 3 件分属兴庆区、金凤区人民法院:2 件支持、1 件配偶不用还,区分在借条形成时间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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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售安置房屋,售房款335000元转给子女后子女立即支付新房款。二审认为不足以证实赠与,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争点、认定顺序与结果见上文;读时以终审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与金额为准,勿只记说理标签。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银川在认定借款或临时出借之后,依据购房用途、共同生活或追认等事实,如何仍判未签字配偶共同偿还。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承诺向父母还款,配偶辩称属于赠与但证据不足。再审维持夫妻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银川在子女认账、配偶赠与抗辩不能成立时,怎样把一起还结论从一审稳住到再审。读时以终审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与金额为准,勿只记说理里的概括用语。本案争点、法院认定顺序、决定性事实与精读目的见上文完整表述。
婚后多笔亲属转账,从未催要,离婚协议写明除房贷外无其他对外债务。二审不能证明借贷合意,驳回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银川在合意不足、单方补签或赠与能够成立时,怎样驳回配偶一起还的请求。说理要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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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7)宁01民再5号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19 | 配偶要还 |
| (2024)宁01民终192号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9 | 配偶要还 |
| (2024)宁01民终5957号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2-16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8)宁0104民初146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18-03-28 | 配偶要还 |
| (2022)宁0104民初291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4)宁0106民初5048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5-02-11 | 配偶不用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