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3民终1617号
母亲多次向女儿、女婿账户存款或转账,主张用于购房及还贷;配偶抗辩系赠与或不清楚款项用途。二审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将证明赠与的责任分配给抗辩方;结合购房时间与转账时间的高度吻合,认定多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借款,判配偶与女儿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仅有转账、配偶抗辩赠与」时,自贡怎样分配举证责任并判一起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4/4(100%) · 方向一致
读完本页,可对照自贡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自贡相关判决 4 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2 件另列。
自贡共 6 件判决(相关判决 4 件/与本题无关 2 件),4 件相关判决全部判配偶一起还。先问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父母实际出资、子女一方借条或仅有转账凭证时,主张赠与的配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即按借款认定;无借条时按「父母无义务为成年子女出资购房」的常理否定赠与。再问款是否落到婚后购房、购车、开店等夫妻共同生活:落到的由配偶一起还,未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只判子女个人偿还(其中一件的还贷 5 万元、去向不明的 92800 元即判子女个人)。相关判决 4 件未见相反判决,但件数不足,不能据以概括全市。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4 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判配偶一起还 4/4(配偶要还 4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无相反判决;相关判决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另有与本题无关 2 件(出借人分别为被告的朋友,均非父母)。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6 件(相关判决 4 件/与本题无关 2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4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
自贡只有一家中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4 件相关判决都判配偶一起还,没有相反判决。件数不足 5 件,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下面的归纳只对这 4 件负责。
中院二审 1 件。(2019)川03民终1617号中,母亲雷晓华向女儿刘富英、女婿蒯越婚后购房出资,含委托他人转入的购房款 129750 元与直接从母亲银行卡借支的购房款 189800 元,二审援引民间借贷「仅转账凭证」条款把举证责任交给抗辩的配偶,认定用于购房的 319550 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婚前 5 万元(购车、开店)亦由二人共同偿还,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还贷 5 万元、去向不明的 92800 元判女儿个人偿还。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均判配偶一起还。(2019)川0304民初774号与(2019)川03民终1617号是同一争议的一审与二审:母亲雷晓华主张为女儿、女婿购房、买车、开店出资,没有借条,法院以「母亲已尽抚养义务、无义务为被告出资购房」「五十余万元系其大半生积蓄」等常理否定赠与,判二人共同偿还 369550 元(婚前购车开店 5 万元+购买塞纳河畔房屋 129750 元+购买水岸豪庭房屋 189800 元),另 142800 元判女儿个人偿还。
另两件分别以儿子单方借条否定赠与抗辩,判儿媳与儿子共同归还本金 150000 元及利息((2019)川0321民初1258号);以及据转账时间落在购房期间、离婚协议对款项性质的约定及微信记录认定借款合意,判前儿媳钟某与儿子共同归还购房出资 200000 元及逾期利息((2025)川0304民初2419号)。
与本题无关 2 件(出借人分别是被告的朋友,均不是父母)不属本题,不计入结论。
第一步先定出资性质:父母已尽抚养义务、无义务为成年子女出资购房,主张赠与的配偶须举证证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抗辩方应对「系赠与或其他债务」举证((2019)川0304民初774号、(2019)川03民终1617号)。
第二步逐笔按用途拆分:把出资按用途分成购房款、购车款、开店款与其它往来,能证明用于婚后购房、购车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由二人共同偿还,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只判子女个人偿还((2019)川03民终1617号中的还贷 5 万元、去向不明的 92800 元,(2019)川0304民初774号中的 142800 元)。
第三步起用书面或间接证据:借条、离婚协议对款项性质的约定、微信记录、转账时间与购房时间吻合等,用于认定借贷合意((2019)川0321民初1258号、(2025)川0304民初2419号)。
第四步定配偶承担范围:落在购房、购车的部分判配偶对本金全额一起还;未见按比例分担的判法。4 件相关判决都按借款处理,没有出现按赠与处理的相关判决。
自贡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仅凭转账加常理否定赠与。(2019)川0304民初774号写:「雷晓华作为母亲已尽到了其抚养义务,没有义务为被告出资购买房屋。再有,雷晓华系普通工薪阶层,经济收入并不高,案涉款项高达五十余万元,是其大半生积蓄,没有特殊的情形是不可能赠与他人其大半生的积蓄,蒯越的辩称与常理相悖」。
逐笔按用途拆分,未证明用途的判子女个人。(2019)川03民终1617号写:婚后 129750 元、189800 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购买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雷晓华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蒯越偿还贷款与其向刘富英汇款的关联性」的 5 万元与去向不明的 92800 元,「应确认该5万元为刘富英的个人借款,蒯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借条单方出具、离婚协议约定可用于认定合意。(2025)川0304民初2419号写:「案涉转账发生的时间在二被告购置房产期间、款项用途为二被告购置房产、二被告离婚协议对案涉款项性质明确为二原告出资并约定由被告贺小某偿还,再结合原被告双方所作陈述,认定原、被告双方具有借款合意。」
未见该院内部结论相反的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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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母亲多次向女儿、女婿账户存款或转账,主张用于购房及还贷;配偶抗辩系赠与或不清楚款项用途。二审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将证明赠与的责任分配给抗辩方;结合购房时间与转账时间的高度吻合,认定多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借款,判配偶与女儿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仅有转账、配偶抗辩赠与」时,自贡怎样分配举证责任并判一起还。
出借人持借条主张债权,借款发生在借款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维持判令配偶与借款人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有借条、婚内借款时配偶怎样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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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6)川03民终835号 |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07 | 不涉配偶 |
| (2019)川03民终1617号 |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5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川0304民初774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配偶要还 |
| (2025)川0304民初2419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5-11-11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6)川0321民初289号 | 荣县人民法院 | 2015-05-13 | 不涉配偶 |
| (2019)川0321民初1258号 | 荣县人民法院 | 2019-08-12 | 配偶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