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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该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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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偏判配偶一起还」

判配偶一起还 3/5(60%) · 有个别相反判决

读完本页,可对照丹东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5 件(中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与本题无关 3 件另列。

结论

丹东共 8 件(相关判决 5 件/与本题无关 3 件)。相关判决 5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要还+只还一部分)3/5、配偶不用还 2/5。丹东中院二审 2 件方向相反:一件按民间借贷第十七条,配偶主张赠与须自行举证,判女婿一起还购房、购车出资;另一件援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婚后购房、购车库出资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三件中两件判配偶一起还,东港市一件以父母举证不足、推定赠与驳回。争议落在无明示赠与时到底按临时性出借还是按赠与。

做法不完全一致相关判决 5 件,判配偶一起还 3/5,配偶不用还 2/5;中院二审 2 件内部相反(一件支持、一件不支持),方向比 60%,故记为做法不完全一致。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丹东相关判决 5 件:判配偶一起还(要还+只还一部分)3/5,配偶不用还 2/5,无部分支持。另有与本题无关 3 件。丹东只有一家中院,中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 件,方向相反。(2021)辽06民终305号:女方父母为女儿、女婿婚后购房、购车出资共 20 万元,二审援引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由主张赠与的上诉人举证、未证明赠与即认定借贷,判女婿与女儿共同偿还 250700 元。(2025)辽06民终180号:父母为女儿、女婿购买房屋出资 2 万元、车库出资 5 万元,另给付治病费 6 万元,一、二审援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认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赠与处理,以交付时未形成借款合意为由,配偶不用还。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两件判配偶一起还,一件不支持。(2020)辽0604民初382号:父母购房出借 14 万元、购车出借 6 万元,法院按转账凭证加赠与证明标准认定借贷,判女婿一起还 250700 元(含保姆费 40700 元)。另一件父母为儿子婚房首付出资 9 万元(另一笔 20 万元系向姨夫所借、后由父母代偿,非父母原始出资),婚前借款买房、婚后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并共同居住,法院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共担购房本金。(2023)辽0681民初7159号:母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 683478 元,法院以“谁主张谁举证”为起点,认定父母未提供出资时借贷的证据,按赠与处理,驳回全部请求。

另有 3 件与本题无关的判决另列:两件出资人系被告的姐姐,不属父母出资;一件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款项未实际购房,均不计入上列计入的出资额。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先看有无明示赠与。父母转账未明确表示赠与时,法院倾向认定为借款,由主张赠与的一方举证(相关判决 5 件中 3 件,如(2020)辽0604民初382号);对婚后购房、购车库出资,也有法院直接援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赠与处理((2025)辽06民终180号)。

再看借条与资金流向。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配合转账凭证,法院按民间借贷第十七条认定借贷并及于配偶((2021)辽06民终305号等);父母主张借贷但只有亲属关系、无出资时凭证的,按赠与((2023)辽0681民初7159号)。

然后看用途。用于婚后购房、购车、装修、共同经营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020)辽0604民初382号等);治病、日常给付被并入赠与处理((2025)辽06民终180号)。

最后看夫妻财产状态。婚前为购房所借、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并共同居住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23)辽0682民初567号)。

没有书面约定时两条走法:按出借处理的见前述要还与只还一部分的几件;按赠与处理的见(2023)辽0681民初7159号、(2025)辽06民终180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明示赠与按借款、婚后置产按赠与各有其例

丹东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有转账、无明示赠与,判配偶一起还。(2021)辽06民终305号:购房、购车出资 20 万元按借款认定,女婿与女儿共同偿还 250700 元。

婚后购房、购车库出资,按赠与处理。(2025)辽06民终180号:援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交付时无借款合意为由,配偶不用还。

该院内部两件方向相反,读丹东须把两件对照,并注意两案争点都在“无明示赠与时按借款还是按赠与”。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下辖基层法院一审,此处仅作对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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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0)辽06民终1221号

姐姐向弟媳夫妻账户集中转账 70.8 万元用于购房装修,无原始借据。二审适用第十七条:父母完成初步举证,子女抗辩赠与未举证,认定借贷并判夫妻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仅转账、亲属关系」情形下怎样分配举证责任。

(2021)辽06民终305号

父母转账用于子女夫妻购车购房及医疗费、保姆费。二审写明父母无购房购车法定义务、须严格审查赠与合意,维持夫妻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购车购房用途怎样落到配偶一起还。

(2025)辽06民终180号

父母向女婿主张返还治病、购房等多笔款项。二审对治病 6 万元认为不能排除赠与、举证不足驳回;整体维持一审。精读这份,是为了看丹东怎样按笔区分、在亲属给付场景下保留赠与可能性。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8)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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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民终305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3-30配偶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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