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4民终1275号
父母主张 70 万元出资为借款,用于女儿、女婿购买两套房屋;女方在离婚案中自认知晓 50 万元、15 万元用于购房。二审认为无赠与意思表示、不足以推定赠与,其中 65 万元认定为夫妻借款并判共同偿还。对照无借条、仅有转账与配偶自认时怎样认借款共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嘉兴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3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嘉兴中院目标样本3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无借条时,父母交付购房款、女方在离婚案中自认知晓且无赠与意思表示的,可认定夫妻借款并判共同偿还((2020)浙04民终1275号:65万元用于两套房屋,另5万元女方不知情未用于购房记为子女个人借款)。款项虽进入女方账户,但用途系代其母亲支付购房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认定为夫妻债务((2021)浙04民终3459号)。婚前一方借款购房、婚后将房屋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该房屋所负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浙嘉商终字第427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出资性质与交付时点,再看款项实际用途是否进入夫妻共同生活或购房链条,最后按笔切割配偶责任。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嘉兴未见成文「父母债权人更高证明标准」,但同样审查出资性质与用途。与北京相比,1275号在无借条情形下仍可能认借款判共还;3459号则严格按用途切割,借款用于女方母亲购房时不扩及配偶。
辖区内存在因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父母与配偶之间未形成共同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2021)浙04民终3459号认定,100万元虽由家族企业转入女方账户,但女方将款项用于代其母亲支付购房款,用途明确,不属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批1275号、427号则判配偶共还,不能写成「嘉兴一律免配偶」。
常见情形是父母或家族企业向子女夫妻账户转款用于买房,或子女婚前借款购房、婚后将房屋变为夫妻共有。配偶抗辩多为赠与、对借款不知情,或主张款项与自己无关。
法院先看出资性质。无证据证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又不足以推定赠与成立的,可按父母主张认定借款(1275 号)。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推赠与,以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为前提;父母否认赠与、子女亦不能举证赠与的,不适用该推定。
款项用途清楚服务于夫妻购房或夫妻共有财产的,即便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仍可能判夫妻共同偿还(1275 号 65 万元;427 号婚前借款因房屋婚后转化为夫妻财产)。款项用于第三人(如女方母亲)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联的,即便有转账和微信谈借款的记录,也不认定配偶共债(3459 号)。
嘉兴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无赠与意思、购房用途清楚时判共还。(2020)浙04民终1275号:父母交付 50 万元、15 万元用于两套房屋购房,女方在离婚案中自认知晓;无赠与意思表示、不足以推定赠与;其中 65 万元认定为夫妻借款,判共同偿还(另 5 万元女方不知情未用于购房,记为子女个人借款)。
婚前借款、房屋婚后转化夫妻财产。(2015)浙嘉商终字第427号:儿子婚前向父母借款购买店面,婚后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该店面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自公证之日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用于女方母亲购房、非夫妻债务。(2021)浙04民终3459号:家族企业根据微信借款合意转入 100 万元至女方账户,女方用于代母亲支付购房款;不认定为女方与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
读嘉兴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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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主张 70 万元出资为借款,用于女儿、女婿购买两套房屋;女方在离婚案中自认知晓 50 万元、15 万元用于购房。二审认为无赠与意思表示、不足以推定赠与,其中 65 万元认定为夫妻借款并判共同偿还。对照无借条、仅有转账与配偶自认时怎样认借款共还。
儿子婚前向母亲借款购买店面,婚后将店面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认为婚前为购置该房屋所负债务因财产转化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自公证之日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照婚前借款加婚后财产转化怎样牵动配偶责任。
家族企业根据微信合意向女方转账 100 万元,女方用于代母亲支付购房款。二审认定用途明确,不属于女方与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对照款项进入夫妻一方账户但用途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时配偶为何不担责。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浙嘉商终字第427号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09 | 支持 |
| (2020)浙04民终1275号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5 | 支持 |
| (2021)浙04民终3459号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16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4)嘉南商初字第956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15-05-29 | 支持 |
| (2023)浙0402民初750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1)浙0482民初4629号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2-01-28 | 不支持 |
| (2022)浙0482民初589号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2-08-29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7)浙0483民初1556号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17-09-01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浙0424民初4420号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0-03-09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