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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只有 4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该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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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偏判配偶一起还」

判配偶一起还 4/7(57%)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聊城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4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聊城相关判决 7 件(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2 件另列。

结论

聊城这类案件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这笔钱算借款还是赠与,再问没签字的配偶要不要一起还。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两种走法都出现过:子女单方、事后补写的借条被采信并判配偶一起还,同类单方、事后补写的借条又被认定不足以约束配偶。借条在离婚前后补写、子女在离婚诉讼中否认有共同债务的,法院会怀疑真实性。只有转账、证明不了借贷合意的,配偶不用还。用途落到购房首付、装修并有流水印证的,驳回空口赠与抗辩、判配偶一起还。父母只起诉儿媳、只主张一半出资的,按借贷认定后判配偶承担一半。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7 件,偏向父母一侧(要还加只还一部分)4/7、配偶不用还 3/7,主方向占比 57%,低于 60%。中院 4 件中偏向父母 2/4、配偶不用还 2/4;下辖基层法院 3 件中偏向父母 2/3、配偶不用还 1/3。中院对单方、事后补写的借条结论相反:一件据此判配偶一起还、一件据此判配偶不用还。基层对同类出资也分两路:莘县一件按出借处理,茌平县一件按赠与处理。故记为做法不统一。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9 件(相关判决 7 件/与本题无关 2 件)。相关判决 7 件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3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3 件;偏向父母一侧合计 4/7。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件,配偶要还 2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对「子女单方、事后补写的借条能否约束配偶」有相反结论。(2021)鲁15民终2052号:张海龙于2020年秋集中补写35笔借款借条,配偶崔晓芳未签名,二审以借条与银行流水印证、赠与抗辩与借条冲突为由,维持配偶对购房首付28900元、装修款50000元、共同还贷30900元等合计146100元共同偿还。(2017)鲁15民终3197号:姜少辉在离婚诉讼期间补写三张借据,配偶王晶静全部否认,二审认为「姜少辉的自认不能对王晶静产生同等效果」,驳回对配偶的请求。两件事实结构接近,结论相反。

只有转账、没有借贷合意证据的,配偶不用还。(2020)鲁15民终1771号:盛希忠主张为儿子圣善里、儿媳孟凡华购房购车出资1329677元,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一定款项的转移,但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子女自认不能及于配偶。

下辖基层法院 3 件,配偶要还 1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对无明确赠与表示的出资走了不同的路。一件写「子女成年并独立生活后,当子女遇到困难时父母给予帮助及金钱上的资助……并非法定的、必然的、无偿的赠与」,按借款认定;一件写「如原告确有出资,在无法证明其属出借的情形下,该出资理解为对被告二人购房的赠与更符合常理及本地习俗」,按赠与处理;一件对结婚购车出资100070元,以儿媳「辩称该行为系赠与,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为由按借款认定,判配偶共同偿还。

与本题无关 2 件分别因买卖合同货款债权转让、出资被认定为儿媳个人借款而用于其个人名下房产,不计入本题范围的支持或不支持。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定性:借款还是赠与。按出借处理的写法:认为赠与抗辩「与张海龙出具的借条相互冲突」、赠与抗辩未提交充分证据、大额资助不当然是无偿赠与。按赠与处理的写法:无法证明出借即按赠与,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并称结合「本地习俗」。

第二步,看借据能否及于配偶。子女单方或夫妻共同出具的借据、欠条可以约束配偶;单方补写、且当事人陈述与借条矛盾的,不能约束配偶。两件不用还的判决都指出了借据的瑕疵:一件借据在离婚诉讼期间补写、无配偶签名、取款时间与借条时间对不上;另一件出具借条的儿子在关联离婚诉讼中曾答「没有」共同债务,与借条矛盾。

第三步,看用途与流水。只有转账、无合意,或借条形成与关联诉讼陈述矛盾的,未进入用途审查,即认定借贷不成立;据用途落到购房首付、装修、购车的,判配偶一起还。

没有书面约定时,按出借处理的有两件;按赠与处理的有一件;另有一件以证据不足直接驳回、不作出借认定。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单方补写借条两种结论

聊城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2017)鲁15民终3197号(2018-02-07,配偶不用还):父亲持三张借据起诉离婚中的儿媳,主张为儿子、儿媳购买集资住宅楼出资12万元。借据在2011年起诉离婚、2012年判决离婚期间补写,儿媳全部否认,一审另查明取款时间与借条时间不符。二审认为「姜少辉的自认不能对王晶静产生同等效果」,维持驳回对配偶的请求。

(2020)鲁15民终1771号(2020-06-01,配偶不用还):父亲主张为儿子、儿媳购房购车出资1329677元,无借条,靠转账记录和子女自认。二审认为仅有款项转移不足以认定借贷合意,且子女已起诉离婚,「圣善里自认的还款责任不能及于孟凡华」,配偶不用还。

(2021)鲁15民终2052号(2021-07-12,配偶要还):父亲主张为儿子、儿媳买房、装修、看病等出资422460元,借条由儿子张海龙于2020年秋集中补写。二审维持一审判配偶对购房首付28900元、装修款50000元、共同还贷30900元等合计146100元共同偿还,驳回赠与抗辩。与3197号对同类单方补写借条的结论相反。

(2024)鲁15民终3629号(2024-11-25,配偶要还):父亲刘某禄主张为儿子、儿媳购买婚房出资,其中本人出资400000元,2021年3月23日由儿子、儿媳共同出具欠条注明用于购买楼房。二审准许撤回单方欠条部分后,改判配偶赵某环与儿子共同偿还550000元(含受让的150000元债权)。配偶对购房出资400000元全额一起还。

该院内部相反之处已列于上:单方、事后补写的借条,2052号据此判配偶一起还,3197号据此判配偶不用还。未见同一天、同一合议庭结论相反的情形,也未见同一案件两审方向相反的情形。(2024)鲁15民终3629号二审改判数额,是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两审方向相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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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17)鲁15民终3197号

父亲持三张借据起诉正处于离婚诉讼中的儿媳,要求共同偿还;借据多在离婚前后补写,儿媳全部否认。二审认为离婚期间补据不合日常生活常理,儿子单方自认不能对配偶产生同等效果,借贷事实整体未获支持,维持驳回对配偶的请求。法院先认定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再决定未签字的配偶应否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聊城怎样先问「借据是否真实成立」,而不是一上来就讨论用途与一起还。

(2020)鲁15民终1771号

近亲属凭大额转账起诉,主张成立借款并要求配偶共同偿还;没有足以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安排,主要依靠子女事后表示愿意还款。二审认为仅有转账不能推出借款合意,子女自认的还款责任也不能及于配偶,因而配偶不用还。法院先认定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再决定未签字的配偶应否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聊城在「只有转账」时,怎样把案件停在借贷是否成立这一步。

(2021)鲁15民终2052号

岳父主张为子女夫妻支付看病、共同还贷、购房首付、装修等多笔款项,借条与银行流水能够印证;儿媳抗辩系赠与。二审认为用途指向夫妻共同生活与购房,配偶主张赠与须举证,举证不能则维持相应共同债务认定。法院先认定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再决定未签字的配偶应否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聊城在流水与用途都清楚时,怎样驳回空口赠与抗辩并支持一起还。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9)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4)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17)鲁15民终3197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2-07配偶不用还
(2020)鲁15民终1771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6-01配偶不用还
(2021)鲁15民终2052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7-12配偶要还
(2024)鲁15民终3629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11-25配偶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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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鲁1525民初1165号冠县人民法院2026-05-22不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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