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3民终1057号
父母为儿子结婚购置房屋并长期还贷,主张全部出资为借款。二审确认房屋系为结婚购置,不能证明借款合意,配偶不用还借贷请求。对照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3/8(38%) · 有个别相反判决
读完本页,可对照洛阳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3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洛阳相关判决 8 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3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5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另列。
洛阳共 9 件判决(相关判决 8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 8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 3/8(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5 件),按争议计目标实为 7 件。审查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只有转账、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能反映出资当时确认为借款的材料时,不认定借贷,驳回对配偶的请求。再问出资用途与书面形态: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资时未约定为借款的,按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按赠与处理;子女认可向父母借款、款项用于夫妻共同购房的,即便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也可认定借贷并判配偶一起还。同一父母多笔出资中,只有被证明用于夫妻购房的部分判配偶一起还。
做法不完全一致相关判决 8 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3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5 件),判配偶一起还 3/8(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5 件),偏向配偶一侧占 5/8,主方向占 62.5%,落 60–80% 区间,记为做法不完全一致。洛阳中院二审 3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 1/3。可归纳的两条线:出资时有借款合意或子女认可借款、款用于共同购房的判一起还;无借条仅有转账、或属父母为结婚购房出资未约定借贷的不认定借贷。其中一件的一审与二审系同一争议,按争议计相关判决 7 件。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洛阳共纳入 9 件判决,其中相关判决 8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 8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 3/8(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5 件)。洛阳只有一家中院,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3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 1/3。一件(配偶要还):父母支付购房首付款29.2万元,子女认可向父母借款,款项用于夫妻共同购房,配偶以赠与、恶意串通抗辩未举证,判配偶共同偿还本金228000元及利息。另两件不支持:一件中婆婆在购房当日向售房人转款24万元,主张系儿子、儿媳共同借款,儿媳否认,二审以未能证明借贷关系驳回;一件二审确认房屋系父母为儿子、儿媳结婚所购,但出资人不能证明借款合意,按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处理,驳回返还请求。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5 件,两个方向都有。支持的一件与(2020)豫03民终1522号系同一争议的一审、二审,均判儿媳葛婉对余欠本金228000元共同偿还。一件部分支持:父母以六张借条主张82万元,法院只把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购房的20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一起还,其余62万元因借条无配偶签字、款项未直接向配偶交付、未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及经营,仅判子女个人偿还。
不支持的 3 件中,一件母亲出首付并代还房贷378703.9元,房屋登记在儿媳名下,欠条在离婚诉讼期间由母子出具,法院按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驳回;一件父母主张卖房款30万元系婚后购房借款,无借条、无转账凭证、卖房合同金额与主张不符,举证不足,驳回;一件法院认定父母为路通花园房屋出资243316元对应子女婚前个人房屋,判子女个人偿还,父母就婚房主张的40万元售房款转借款、14万元装修借款均未获认定。
需要说明:(2019)豫0303民初4593号与(2020)豫03民终1522号是同一出资争议的两个审级,按审级分别计数,按争议计目标实为 7 件。另有一件与本题无关的判决,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不涉及父母出资定性,不计入出资额。
第一步先审查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有没有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也无其他能够反映出资当时双方确认为借款的材料,不能认定借贷((2019)豫03民终2890号、(2022)豫0311民初3124号)。
第二步在涉及结婚用途的房屋时,判断该房是否属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属这一类型、出资时又未约定为借款的,按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按赠与处理,不能以事后诉讼主张借贷((2021)豫03民终1057号)。
第三步在借贷成立后,审查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购房,房屋是否登记在夫妻名下。子女认可向父母借款、款项用于共同买房、配偶抗辩赠与或串通却未举证的,判夫妻共同偿还((2020)豫03民终1522号、(2019)豫0303民初4593号)。
第四步在同一父母有多笔出资时按用途逐笔分开计算。被证明用于夫妻购房、配偶实际受益的部分判配偶一起还;借条无配偶签字、款项未直接向配偶交付、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仅判子女个人偿还((2023)豫0329民初7130号)。
没有书面约定时的两种走法:按借款的有两件,均系同一争议的一审、二审,子女认可借款、配偶不能证明赠与;按赠与或不认定借贷的有两件。
洛阳只有一家中院,全市以该院二审说理为准,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仅作对照。
仅有转账、借贷合意举证不能的,驳回对配偶的请求。(2019)豫03民终2890号(配偶不用还)写:「现陈淑芬主张该24万元系李静、沈海斌夫妻向其所借,李静对此不予认可,陈淑芬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因此,一审法院对陈淑芬要求李静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子女认可借款、款用于共同买房的,判配偶一起还。(2020)豫03民终1522号(配偶要还)写:「因借款发生在蒋重阳与葛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其二人共同买房,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法院判令蒋重阳与葛婉共同偿还亦无不当。」
结婚购房按旧解释二十二,出资人不能证明借款合意。(2021)豫03民终1057号(配偶不用还)写:「李中伏主张其为购房所支出款项属于向李**飞、范存贞出借的款项,但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对李中伏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以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为由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该院二审内部两个方向并存,分开处在于事实组合:有子女认可借款、款项用于共同购房的,判配偶一起还;无借贷合意证据或属结婚购房的,驳回对配偶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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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子结婚购置房屋并长期还贷,主张全部出资为借款。二审确认房屋系为结婚购置,不能证明借款合意,配偶不用还借贷请求。对照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父母支付购房首付款,子女认可借款,配偶主张赠与或串通未举证。二审判夫妻共同偿还。对照婚后普通购房借款场景。
婆婆转款二十四万元参与购房,儿媳否认借款,父母无其他证据。二审驳回返还请求。对照仅有转账时的处理。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豫03民终2890号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3 | 配偶不用还 |
| (2020)豫03民终1522号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配偶要还 |
| (2021)豫03民终1057号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3)豫0329民初7130号 | 伊川县人民法院 | 2024-02-04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2)豫0311民初3124号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1)豫0305民初3113号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配偶不用还 |
| (2025)豫0305民初2408号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2025-08-27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豫0303民初4593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配偶要还 |
| (2024)豫0303民初835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不涉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