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1民终2231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汤骏父母主张为汤骏、陈莉夫妻共同债务,其主张的事实由事后汤骏出具的借条、汤骏向朱华春账户存款等证据证明,陈莉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赠与抗辩不成时配偶是否仍被判共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把握镇江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镇江中院更常按借贷(含临时出借)把握,支持样本明显多于不支持。未明示赠与时,说理常见临时性资金出借或按转账举证分配认定借贷,如(2020)苏11民终1204号、(2017)苏11民终2449号。配偶主张赠与的,须举证;用途用于购房且配偶签字或认可的,第二问较易扩及配偶。全市仅一家中院样本,结论即该院结论。
审查顺序仍是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未签字配偶应否共还。能认定借款之后,才看是否用于夫妻购房;离婚背景下子女单方补签、配偶未追认的,对配偶责任更审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借还是赠」在部分案件中分开讨论。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20)苏11民终1744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2015)镇民终字第1787号、(2016)苏11民终448号、(2017)苏11民终2449号等。与上海相比,离婚补签场景下也会严格审查配偶侧合意,但依据多是签字与补签时机,而非上海通报成文表述。与北京相比,「未明示赠与→临时出借→购房用途」在部分案件中出现,接近北京二中。
本批样本未见说理清楚、且主文确不支持配偶的「父母与配偶无借贷合意」典型判决。既有引用案件中,有的主文仍可能涉及共同债务或经营债务,不能直接写成「无合意即免配偶」。读镇江须逐案核对主文义务人。
在镇江,父母与子女之间借贷能站住后,法院紧接着核对产权登记、还贷与共同居住——这一步比上海更常单独把共还推过去;同时样本里也见临时出借表述。
以(2019)苏11民终2231号为例(配偶担责:支持)。二审写:「案涉借款发生在汤骏与陈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购置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汤骏与陈莉共同偿还。」第一问与第二问怎样衔接,看这类句子比看标签清楚。
证据不足时,镇江更常因「离婚前后才补的单方借条」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反过来,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对得上、未明示赠与时出借说理站得住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共还。本市提要可记作:未明示时常按出借再看用途。
读镇江只看这一家中院即可。分节标题「未明示时常按出借再看用途」是提要,细节以案号下引文为准。
未明示赠与时按临时出借把握。(2019)苏11民终976号(配偶担责:不支持)写:「赠与是一种合意,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因此荆敖生在出资之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荆敖生基于父母子女之情向荆竞、华晓露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荆竞、…」(2019)苏11民终2231号(配偶担责:支持)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
区分解释二十二与借赠之争。(2019)苏11民终976号(配偶担责:不支持)写:「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
赠与抗辩由主张方举证。(2021)苏11民终230号(配偶担责:支持)写:「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
购房用途可扩至配偶共还。(2016)苏11民终448号(配偶担责:支持)写:「因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吴汉跃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20)苏11民终1204号(配偶担责:支持)写:「由于吕本香出借的款项发生在张浩、巫海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购置张浩、巫海云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及车辆,故借款应属张浩、巫海云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浩、巫海云共同偿还。」
离婚背景与事后补签更常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2016)苏11民终448号(配偶担责:支持)写:「现因赵旭生与吴彩芳离婚,导致亲情关系发生变化,吴汉跃要求补写借条确认借款关系,亦在情理之中。」
读镇江判决时,以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写了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按主文理解:配偶不用还。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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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汤骏父母主张为汤骏、陈莉夫妻共同债务,其主张的事实由事后汤骏出具的借条、汤骏向朱华春账户存款等证据证明,陈莉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赠与抗辩不成时配偶是否仍被判共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该债务系荆竞与华晓露婚姻存续期间,由荆竞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婚房,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荆竞与华晓露的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用途或共签事实怎样落到配偶共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材料背景含离婚或事后补签因素。二审写明「但在本案中出借人吴汉跃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只是将银行存款取出交给其女吴彩芳,由于父女关系当时未写借条也在情理之中。」,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未签字时法院仍判共还的事实组合。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现宦依莎主张上述广州的房屋与该产权交换协议无关,系宦荣兆与孙爱梅协议离婚前就出资赠与宦依莎购置的房产,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举证不足时对配偶请求的处理。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对此本院认为:吕本香为成年子女出资购买房产、装潢和购买汽车并非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如何带动共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材料背景含离婚或事后补签因素。二审写明「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未签字时法院仍判共还的事实组合。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镇民终字第1787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22 | 支持 |
| (2016)苏11民终448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25 | 支持 |
| (2017)苏11民终2449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4 | 支持 |
| (2019)苏11民终976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支持 |
| (2019)苏11民终2231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0 | 支持 |
| (2019)苏11民终3209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2 | 支持 |
| (2020)苏11民终1204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2 | 支持 |
| (2020)苏11民终1744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不支持 |
| (2020)苏11民终1937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7 | 支持 |
| (2021)苏11民终230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支持 |
| (2022)苏11民终3185号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13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7)苏1181民初1943号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4-19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7)苏1183民初6164号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2018-01-18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