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7民终6177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上诉人于一审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及其二审上诉事由,不足以推翻一审的上述认定,其有关案涉款项系王某芳赠与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如何带动一起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9/14(64%)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潍坊中院在父母出资购房、配偶应否共还问题上的审查步骤与已见判决;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潍坊相关判决 14 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8 件另列。
潍坊先问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再问未签字配偶要不要一起还。无书面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两种做法都在用:一种按「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处理,由主张赠与的一方举证;一种认为仅有转账、儿子单方认可不足以认定借贷,按赠与或举证不足处理。有借条时看出条人与时点:借条由配偶共同签署或配偶曾出具欠条的,判配偶一起还的居多(配偶要还 7、配偶只还一部分 2,共 9/14);借条由子女单方事后补写、配偶未签字未追认的,只约束子女本人。购房用途对得上、产权或离婚分割已把利益落到配偶的,一起还的说理更稳;购车、还债等非婚房用途另按笔处理。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14 件,偏向父母(配偶要还 7+配偶只还一部分 2)9/14(64.3%),偏向配偶(配偶不用还)5/14(35.7%),方向占比在六成到八成之间。潍坊中院内部就同类事实分两个方向:支持与配偶不用还都有样本。一审、二审相反一件:一审判儿媳一起还,二审撤销、改判只由子女偿还。同院相隔约一个月相反一件:昌邑市人民法院两件同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配偶否认的事实类型,一件有女儿单方借条、购房出资判一起还(2022-10-24),一件无借条、购房出资按赠与、不用还(2022-11-29)。存在同院同类事实结论相反,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潍坊相关判决共 22 件(相关判决 14 件/与本题无关 8 件)。三组系同一纠纷的一审、二审,按审级分别计数,故 14 件相关判决对应 11 起纠纷。判决结果:配偶要还 7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2 件、配偶不用还 5 件,即偏向父母 9/14、偏向配偶 5/14。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5 件相关判决中配偶要还 2、配偶不用还 3;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9 件相关判决中配偶要还 5、配偶只还一部分 2、配偶不用还 2。
无书面或出资当时未明确赠与,潍坊中院两种做法都存在。认定借款的一路,把父母出资当作「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一件写「被告宋立宾虽主张该100000元系原告赠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也与其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另一件写「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并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要求主张赠与一方按「排除合理怀疑」举证,把其中 135000 元小额、零散款认定为赠与,其余 1956000 元认定为借款。认定赠与或举证不足的一路,强调仅有转账、儿子单方认可不能认定借贷,父母要就出资时的借贷合意继续举证:一件维持一审「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文海、李世鹏向张莹告知购买房屋的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李世鹏于2015年5月6日出具的借条所涉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件写「本案仅有向被告刘某的银行转账并不能直接认定支付的款项系借款」「被告刘某抗辩的赠与更符合常理」,驳回全部诉请。
有借条时,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未签字配偶要不要一起还。借条由配偶共同签署、配偶曾出具欠条、或配偶收款并用于购房的,判配偶一起还的居多(9/14),例如一件借条由儿子、儿媳共同签署,另有一件借条仅女儿出具,但款项用于夫妻共有房、车,且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借条由子女单方事后补写、配偶未签字未追认的,只约束子女本人:一件写「宋忠霞依据王玉亮单方出具的借条……应由宋忠霞对其与王玉亮、赵俊凤达成了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宋忠霞基于借贷关系要求赵俊凤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尚不充分」,只判儿子偿还。
潍坊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判配偶还承担责任的判决。 已见三类理由: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是借贷;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单方补条、配偶不认;购房款来源与合意都未达标准。
一审、二审结论相反的,以生效主文为准。一审判儿媳赵俊凤与儿子王玉亮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共同偿还 88845 元,二审撤销、改判只由王玉亮偿还。同院内部另有相反:昌邑市人民法院两件同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配偶否认的事实类型,一件(2022-10-24,有女儿单方借条,购房、购车、还贷出资 725200 元判一起还)与另一件(2022-11-29,同院,无借条,购房出资 130000 元按赠与、配偶不用还,仅装修与买车出资判部分担责)相隔约一个月、结论相反,差别在有无书面证据。未见同一天同一合议庭结论相反的相关判决。
第一步问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有借条、有双方签署的欠条,或转账时间与购房时间吻合的,法院据证据认定借款:一件比对取款与存入的数额、时间,再以女婿出具的欠条否定赠与;一件以借条虽载明现金支付、与转账对不上,但与银行流水、买卖合同、购房款交付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没有书面约定时两种走法都在用:按借款的一路引「该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按赠与或举证不足的一路见于 2019 年以后的判决。
第二步问未签字配偶要不要一起还。看三条事实:借条是不是配偶共同签署或配偶曾出具欠条;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有房屋、车辆并已在离婚中分割;配偶是否在出资当时知情或事后追认。三条都对不上,只判子女偿还。
第三步按笔区分用途。同一案内的购房、购车、装修、还债、养老垫付会被逐笔定性:一件购房 20 万元判配偶一起还、购车 5 万元认定为赠与不用还;另一件购房 130000 元按赠与、装修买车出资按借款作部分担责。读判决时以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写了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按主文理解。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本城唯一中院,下辖安丘、寿光、昌乐、昌邑、奎文、潍城、诸城、滨海经开区、高新区等基层一审。该院就没有书面约定时的借赠认定没有统一做法。
认定借款、判配偶一起还的一侧:有子女单方借条且款项落到夫妻共有房车的,二审维持一审,把 725200 元购房、购车、还贷出资全额判女婿一起还,并以「双方就涉案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佐证;另一件维持寿光一审,按赠与证明标准拆分大小额后把 1956000 元判一起还。
不认定借款或只判子女的一侧:一件对 122.3 万元,维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上诉人李世鹏、被上诉人张莹的共同借款」;一件把 88845 元购房首付出资的举证责任压给父母,配偶未签字未追认则不用还;一件对商铺房款以举证不足为由不认定借款,只对另笔与购房无关、注明「借款」的 20 万元判一起还。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的做法同样不一。昌邑市人民法院两件相隔约一个月,前者有女儿单方借条判购房出资一起还,后者无借条把购房出资按赠与、配偶不用还。诸城市人民法院一件对无借条的 298300 元购房首付、还贷出资,要求父母就借贷合意继续举证,举证不能则驳回。高新区人民法院一件在一案内把购房 20 万元按临时性出借判一起还、购车 5 万元按赠与不用还。
该院对购房用途的审查较细,款项用于购房、且产权或离婚分割已把利益落到配偶的,一起还的说理更稳;对子女单方事后补写的借条,是否判配偶一起还看配偶是否签字或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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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上诉人于一审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及其二审上诉事由,不足以推翻一审的上述认定,其有关案涉款项系王某芳赠与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如何带动一起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上述判决作出后,王玉亮向其母亲宋忠霞出具了借条,但赵俊凤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亦未作出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未支持配偶一起还的请求。对照「子女认可」与「配偶义务」是否被拆开。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用途或共签事实怎样落到配偶一起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诉争122.3万元系上诉人李世鹏、被上诉人张莹的共同借款。」,未支持配偶一起还的请求。对照「子女认可」与「配偶义务」是否被拆开。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其次,生效的(2014)高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高密市第26幢2单元302-402房屋属于李作华与王宏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如何带动一起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朱长恩虽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该款项属于李太平、周书兰对其与李悦的赠与。」,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未签字时法院仍判一起还的事实组合。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鲁07民终5344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不涉配偶 |
| (2021)鲁07民终3854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2 | 配偶不用还 |
| (2021)鲁07民终5027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30 | 配偶不用还 |
| (2022)鲁07民终2249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30 | 配偶不用还 |
| (2022)鲁07民终5333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25 | 不涉配偶 |
| (2022)鲁07民终9613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02 | 不涉配偶 |
| (2022)鲁07民终10842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9 | 配偶要还 |
| (2022)鲁07民终10988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6 | 不涉配偶 |
| (2023)鲁07民终1578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不涉配偶 |
| (2023)鲁07民终6177号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6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8)鲁0784民初2030号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18-07-06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3)鲁0783民初2546号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2023-07-18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1)鲁0725民初1194号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2021-06-11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0)鲁0786执异56号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2020-07-27 | 不涉配偶 |
| (2021)鲁0786民初3016号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2021-12-17 | 配偶要还 |
| (2022)鲁0786民初2605号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2022-10-24 | 配偶要还 |
| (2022)鲁0786民初3301号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2022-11-29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1)鲁0705民初6248号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2022-05-27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4)鲁0702民初1576号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2)鲁0792民初1021号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2-13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2)鲁0791民初1737号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5)鲁0782民初2222号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5-03-25 | 配偶不用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