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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院与归口基层;结论以中院为准。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利配偶

读完本页,可把握南通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结论

借贷合意与赠与意思都缺少直接证据时,南通中院样本仅五件,较常按赠与或赠与抗辩一侧处理,四件未支持配偶担责。配偶援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主张父母出资系赠与的,父母须就出资为借贷承担举证责任;仅有子女单方借条、配偶不知情且未在借条上签字的,第一问或第二问可能过不去,如(2022)苏06民终4620号。

审查顺序:先问出资当时是借还是赠,再问未签字配偶应否共还。第二问看配偶是否签字、是否追认、款项是否用于夫妻购房;父母拿不出与出资当时相匹配的借贷合意证据的,可能整体按赠与处理或驳回诉讼请求。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20)苏06民终1892号、(2022)苏06民终4620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2019)苏06民终392号等。与上海相比,南通更常把解释二十二直接作为赠与抗辩入口,效果上接近上海式在第一问从严;与北京相比,样本太少,看不出稳定的临时出借默认线。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已见主要落在B(如(2020)苏06民终1892号、(2022)苏06民终4620号)。子女单方或事后补借条,并不当然约束配偶:(2020)苏06民终1892号认为事隔两年多、配偶不在场时补写的借条,不足以证明父母与夫妻双方就出资达成借贷合意;(2022)苏06民终6174号写明,父母主张配偶共还时须证明配偶有借贷意思表示,仅有子女个人借条尚不足以证明与配偶达成合意或追认。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南通样本里,「用于购置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房屋」「大宗资产形成共同财产」一类句子反复出现;用途对得上,配偶侧抗辩更难单靠「我没签字」。

以(2016)苏06民终3647号为例(配偶担责:不支持)。二审写:「对此,王文根主张王慧、陆海华系夫妻,王慧的行为代表了王慧、陆海华的真实意思,王慧认可该承诺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慧、陆海华依法向王文根偿还。」第一问与第二问怎样衔接,看这类句子比看标签清楚。

证据不足时,南通更常因「只有子女认账、配偶侧意思空白」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反过来,借贷合意与配偶侧意思都说得清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共还。本市提要可记作:未明示赠与再看用途。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明示赠与再看用途

读南通只看这一家中院即可。分节标题「未明示赠与再看用途」是提要,细节以案号下引文为准。

逐案对照主文。本城样本中说理切口分散,下列仅举配偶担责不同方向的案件,须打开全文核对。

(2019)苏06民终392号(支持)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审法院认为,1、李小晶向李平、纪云借款有双方的借款合意,且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李平、纪云与李小晶之间的借…」

(2016)苏06民终3647号(不支持)写:「对此,王文根主张王慧、陆海华系夫妻,王慧的行为代表了王慧、陆海华的真实意思,王慧认可该承诺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慧、陆海华依法向王文根偿还。」

读南通判决时,以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写了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按主文理解:配偶不用还。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参考资料

新标签打开说明页,页内为整理正文;文末可核对外站发布页。

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19)苏06民终392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材料背景含离婚或事后补签因素。二审写明「对于该20万元款项的性质,黄震华认为该款项应视为婚内李小晶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未签字时法院仍判共还的事实组合。

(2016)苏06民终3647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考虑到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出资,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可能,有可能是借贷,也有可能是赠与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父母与配偶有无借贷合意时主文判谁偿还。

(2020)苏06民终1892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陆玲玲提供仅有其子陆焱焱签名的借条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借贷,但基于其双方系共同利益关系人,并且借条系事隔两年多以后在郭燕不在场的情况下补写。」,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单方借条或补签能否约束配偶。

(2022)苏06民终4620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因案涉款项形成于翟某乙、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作为首付款用于二人名下房屋,故应当适用关于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相关规定。」,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赠与抗辩成立时整案是否被驳回。

(2022)苏06民终6174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胡某、何某、董某甲对于案涉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并无异议,双方有争议的是该款项是否为借款。」,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单方借条或补签能否约束配偶。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16)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5)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6)苏06民终3647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04不支持
(2019)苏06民终392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03支持
(2020)苏06民终1892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8-06不支持
(2022)苏06民终4620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1-08不支持
(2022)苏06民终6174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2-28不支持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4)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3)崇民初字第1306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01-09支持
(2017)苏0602民初3512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09-07支持
(2017)苏0602民初3512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09-07支持
(2018)苏0602民初494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06-28支持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3)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3)门工民初字第0288号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13-10-21支持
(2016)苏0684民初1083号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16-05-26支持
(2019)苏0684民初2285号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19-07-05支持

如东县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9)苏0623民初6159号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03-25支持

海安县人民法院(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6)苏0621民初3188号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08-25不支持
(2025)苏0685民初7988号海安县人民法院2025-09-25支持

海门市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1)苏0684民初1730号海门市人民法院2021-04-29支持